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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慈文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慈
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
所指派魏芳芳、刘阳骄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公
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
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予以公告。所
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9 日下午 15:00 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
路 95 号出版中心 2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
事舒琳云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9:25、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6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7,327,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80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
与 本 次 股 东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417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417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2,255,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7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9,582,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67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就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
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
责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268,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423%;反对 2,168,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539%;弃权 1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41,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198%;反对 2,168,94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79%;弃权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刘 阳 骄
魏 芳 芳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