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智能”或“公司”)持续
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泰禾智能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35 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
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329,75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19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058.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08.62 万元(不含增
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4,449.38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到账。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
[2023]230Z0056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智能煤炭干选机产业化项目(一期)”尚未投入的募
集资金 21,909.37 万元(含对应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及理财收入并扣除手续
费后的金额,具体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后实际金额为准)变更投向,用于
“120MW/240MWh 用户侧储能项目”,实施主体由合肥泰禾卓海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卓海智能”)变更为卓海智能和阳光优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120MW/240MWh 用户侧储能项目”拟投资金额 25,209.00 万元,其中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21,909.37 万元,剩余部分为企业自筹。
经变更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总投资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备注
合计 35,058.00 39,227.63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根据储能行业项目制模式的特点,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需在项目所在地注册
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工商业用户签订相关协议,完成用户侧储能电站的
投资建设、运行管理和节能效益分享等。
因此,为满足实际业务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公司拟增加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
“120MW/240MWh 用户侧储能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为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
拟通过其各自已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或在项目所在地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方式
实施该项目。对已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将使用募集资金以增
资的方式投入到该全资子公司;对拟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将
使用募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到该全资子公司。除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项目内容等均
未发生变化。
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新增前) 实施主体(新增后)
卓海智能、阳光优储
能项目 阳光优储及其全资子公司
注:卓海智能、阳光优储全资子公司包括已成立及拟成立子公司,拟成立子公司名称及
相关事项最终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结果为准。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全资
子公司作为 “120MW/240MWh 用户侧储能项目”实施主体,并同意卓海智能、
阳光优储通过向其各自全资子公司增资或股权投资的方式实施该项目。董事会同
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新设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
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
本次增加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涉及公司非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增资或股权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
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做出的决
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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