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财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自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董
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行其职
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
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
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
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
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相关董事应停止履职但未停止的,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的,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
日生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在公告中说
明相关人员离任职务、离任时间、离任具体原因、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董事提
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2个交易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离任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
构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式离任后,应按照规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由公司稽核审计部门对
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相
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任
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
承诺,其应在离任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
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二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监察,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前兼任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监察。
第二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任
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进行追偿。如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