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第四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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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02 号
致: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本
次调整”、“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合称为“本次调整、行权及注销”)的
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就本次调整、行权及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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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
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
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
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进行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保证。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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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行权及注销的批准、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行权及注销事宜
获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
于制订<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名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
制订<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授
予协议>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
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
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在出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规定应当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形时,办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等。
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二期股权激
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 2024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权
登记日应分配股数 1,118,059,513 股为基数,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 4.00 元
人民币现金。由于公司存在库存股,权益分派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与总股本不一
致,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每 10 股分红金额÷
励计划(草案)》规定,需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 16.85 元/股调整为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已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本次调整、行权及注销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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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根
据《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公司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
减去回购的股份 9,279,136 股,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分配利润),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 4.00 元人民币现金。由于公司存
在库存股,权益分派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与总股本不一致,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每 10 股分红金额÷10)÷总股本
=1,118,059,513*(4÷10)÷1,127,338,649=0.3967076 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等事项的,需对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同意对第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 16.85 元/股调整为 16.45 元/
股,期权数量不需要调整。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等待期届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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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
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的第四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与预留部分
期权的第四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均为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首次授予的第四个可行
权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的第四个可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期
权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四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均
已届满。
(二)本次行权条件及满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行权条件及满足情况如下:
行权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
见的审计报告; 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北京证
(一) 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
公司未发生如 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信息公开网、人民检察院案件
下负面影响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公司未发生左栏所述情形,满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足行权条件。
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以及信
达律师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网
(二) 高管情形的;
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激励对象未发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生以下任一情 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进
形 行的检索结果,本次行权的激
励对象未发生左栏所述情形,
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满足行权条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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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的。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在考核期的 4 个会计年度中,公司需满足 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
绩效考核目标。 0100836 号)及《审计报告》 (众
(三) 环审字(2025)0101676 号),公
第四个考核期的绩效考核目标为:以公司 司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公司业绩考核
条件
为基数,公司 2024 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202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 140%。 的净利润 91,308.43 万元,较
绩考核要求。
公司对全体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 除 29 名激励对象因在行权前离
理人员)设置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以自然 职不符合行权条件、1 名激励对
年为考核期间,设置考核指标。激励对象 象于正常休假期间身故其未获
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则公司对相应 准行权的期权全部进行注销之
(四)
比例的股票期权予以办理行权,若考核不 外,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激励对象个人 合格的,则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果中,296 名激励对象绩效等级
完成业绩考核 权,由公司注销。 为 C 级及以上,行权比例为
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采用分级评定,等级 A、 100%;8 名激励对象的绩效等级
B、C 的可行权比例为 100%,等级 D 的可 为 D,行权比例为 50%;7 名激
行权比例为 50%,等级 E 的可行权比例为 励对象的绩效等级为 E,行权比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 30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10,851,749 份期权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行权期满未行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的规定,等待期满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
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 12 个月内行权。股权激励计划届满
后,所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等待期满后,未
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
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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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2 名激励对象因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的期权份额已
过有效行权期,其已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期权 759,375 份将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身故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
情况处理: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
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
继承人在一年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
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
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份全部进行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
离职,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
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29 名激励对象因在行权前离职不符合行权条件,
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150,875 份。
(四)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不合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规定,激励对象个人考核采用分级评定,
评定等级为 D 的可行权比例为 50%、评定等级为 E 的可行权比例为 0%,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则公司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予以办理行权,若考
核不合格的,则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和公司出具的确认函,8 名激励
对象因 2024 年度绩效等级为 D,行权比例为 50%,其第四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
达行权条件的合计 207,001 份期权将由公司注销;7 名激励对象因 2024 年度绩效
等级为 E,行权比例为 0%,其第四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合计 27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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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注销上述 47 名激励对象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合计 2,435,626 份,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行权及注销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30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10,851,749 份期权的行
权条件已成就;4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2,435,626 份期权因不符合行权条件被
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
调整、行权及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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