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 立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9 00: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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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湖北·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18/19 层
ADD:18/19F HONGTAI DASHA NO.1 HUANLEDADAO, WU HAN, HUBEI,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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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武
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龚璇律师、陶珂凡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事宜
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阅。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
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所提供
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隐瞒、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
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武汉长
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
事项。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
m.cn)上登载了《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邱祥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
中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 月 8 日-2026 年 1 月 8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股东代理人共计【100】人,代表股份【191,859,07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8.207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2】人,代表股份【166,650,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50.5597】%。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98】人,代表股份【25,208,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7.64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8】人,代
表股份【25,208,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6478】%。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
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决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表决结
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91,647,99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99】%,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
中,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24,997,117】票,占出
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6】%。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属于股
东会的审议范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
形。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议案获得股东会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
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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