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8 19: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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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
业管治报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公司奉行向股东公平披露资料和与股东坦诚沟通的基本原则。本政
策所载条文旨在确保本公司股东,包括个人及机构股东(以下统称“股东”),及
在适当情况下包括一般投资人士,均可适时取得全面、相同及容易理解的本公司资
料(包括其财务表现、战略目标及计划、重大发展、管治及风险概况),一方面使
股东可在知情情况下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也让股东及投资人士与本公司加强沟通。
就本政策而言,“投资人士”包括本公司的准投资者,以及就本公司表现进行报告
及分析的分析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持续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保持沟通,并定期审阅股东
通讯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四条 本公司保持坦诚沟通的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向股东及投资人士传达信
息,包括将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年度股东会及其他可
能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资料及通知,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
等监管要求刊发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或披 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及/或本公
司网站。
                      第二章 通讯途径
   第五条 公司通讯
   (一)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公司通讯」乃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
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下
列文件:(a)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
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
(e)通函;及(f)代表委任表格。
   ( 二) 本公司 的 公司通 讯将按照 香港 上市规 则的规定 适时在联 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登载。
   (三)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本(或如适用,以单一语言)按照香港上市规
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及非登记的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
   (四)如适用,股东及非登记的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应有权选择公司通讯的语言
版本(中文或英文)或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印刷本或透过电子形式)。
   第六条 股东会
   (一)股东可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二)本公司将对股东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参与。
   (三)本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香港上
市规则》及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如有需
要会作出改动,以确保其切合股东需要。
   (四)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席或他们的代表
人)、适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外聘审计师及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士应出席股东会
回答股东提问。
   (五)有关通函及会议材料将根据《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提前发送给股东。
   第七条 股东查询
   (一)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
(二)股东及投资人士可随时要求索取本公司的公开资料。
   (三)股东可随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查询(包括对本政策的任何疑
问),要求索取已公开的信息,以及提供意见及建议。此等问题、要求及意见可邮
寄至本公司总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 368 号海亮科研大厦)或本公司香港
营业地点(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二座31楼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秘书
收)。
  (四)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股东宜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其
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第八条 公司网站
  (一)本公司网站(https://www.hailiangstock.com)专设投资者关系栏目。
网站上登载的资料定期更新。
  (二)本公司发送香港联交所网站予以披露的资料也会随即登载在本公司网站
的投资者关系栏目内。
  (三)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及刊物。
  第九条 与资本市场的沟通
  (一)本公司会举办各种活动,包括为投资者/分析员举行简介会及与其单独
会面、巡回推介、传媒访问及投资者推广活动等等,以促进本公司与股东及投资人
士之间的沟通。
  第十条 本公司之指定人员但凡与投资人士、分析员、传媒或其他外界相关人
士联络接触或沟通对话,均须遵守有关规则和本公司信息披露政策下的披露责任及
规定。
  第十一条 股东私隐
  本公司明白保障股东私隐的重要性,除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外,不会在获得股
东同意前擅自披露股东资料。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政策,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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