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规范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及董事任期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
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选举,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候选人。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会召开日期前
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对候选
人资格进行审查。董事会经审查并通过决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后,在股东会上必
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会召开前,
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
士,只任职至公司在其获委任后的首个年度股东会为止,并有资格重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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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须让股东有机会向其发出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
若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收到股东递交上述通知,公司将须考虑是否需要将
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并于股东会举行日期不少于 10 个营业日前,根据《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51(2)条所规定就披露有关获提名
董事候选人个人资料,刊登公告或补充通函。
第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范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或与本规范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范,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规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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