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8 19: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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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65    证券简称:恒宇信通        公告编号:2026-001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人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淄博恒宇”)计划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
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2%。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淄博恒宇出具的《股份
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实际控制人之一饶丹妮女士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
饶丹妮女士、王舒公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97%。
      间接持股人
序号             间接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职务
       名称
     注:其他合伙人均为普通员工,非现任及离任董监高。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情况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计划减持数量占自           计划减持数量
序               拟减持股数不        占总股本
     间接持股人名称                           身通过淄博恒宇间           占自身全部持
号               超过(股)         比例
                                        接持股数的比例               股的比例
     注 1:饶丹妮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32,94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4.91%;吴琉
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5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3%。
     注 2:淄博恒宇合伙人中顾建斌、周卫斌、杨永原任公司监事,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离
任,根据监事任期结束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相关要求,不参与本次减持
计划,不参与本次股份减持收益分配。
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二)相关承诺情况
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企业持有恒宇信通 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顾建斌、杨永、周卫斌、靳宇鹏、张娜、周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人管
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主体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减持计
划不存在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不一致的情况。
  (三)上述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
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及王舒公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
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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