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莞
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维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汉
维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收益水平,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
并确保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风险低的理财产品,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收益。
(二)委托理财金额和资金来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方式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相关投
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办理相关事宜。
(四)委托理财期限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产品存续期超过董事会决议有效
期限,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二、决策与审议程序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但不排除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
上述投资收益有可能受到市场波动影响。为防范风险,公司安排专人对理财产品
进行持续跟踪、分析,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并根
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的理财产品
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莞证券认为:汉维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事项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北京证券
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汉维科技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15,000.00 万元的自有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