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的议
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及合理的董事会决策机制,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除董事外,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经邀请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应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如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支持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应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支持的一名董事履行。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准备会议文件、负责会
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等。
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本行董事会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会的议事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分别在本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两个季度报告披露前召开。
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天,应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董事,必要
时通知本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临时会议在开会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应将
通知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送达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并提供足够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本行业
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或论证不充分时,可
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审议。
董事长确定会议议程。董事长应在可行且保证会议秩序的情形下确保董事能
够表达他们的意见。董事长应该对会议进行适当的管理并确保会议能够按时有序
地进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
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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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
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分别披露。
第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讨论的董事对本
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属于以下情形的,不
得参与表决:
(一)董事个人与本行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本
行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本行管理层贯彻落实。对具
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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