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1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6年1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
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不超过二分之一,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及代表公
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
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董事长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向提名委员会推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
执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