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12月24日至2025
年12月25日对公司开展了2025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工作,于2026年1月5日
至2026年1月6日对公司存货盘点情况进行了监盘,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5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5日和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6
日对东宏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检查人员为黄磊(保荐代表人)、刘兵兵(
保荐代表人)、刘娜娜、刘希凤。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东宏股份的实际情况,通过访谈、实地
查看、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
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核
查,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东宏股份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审阅了本持续督导
期间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2025年8月,原监事会的职权已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承接)、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决议以及其他会议资料文件。同时,现场检查人
员还与公司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东宏股份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
度完备、合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了有效执行;
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
签名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东宏股份自前次现场检查以来公开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
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等,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东宏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查阅了相关科目明细账;对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流水、募
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公告、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抽查了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会计凭证;对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
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
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核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取得相关资料,对部分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的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行业公开信息、公司财务报表;对公司管理层相关
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东宏股份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安排
保荐机构与其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本次现
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涉及其他中介机构配合情况。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东宏股份在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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