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 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8 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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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0591)8806 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6〕第 003 号
致: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蒋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限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
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
是否相符。
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
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
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 月 8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 396 号福建能源石化大厦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为 29.554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31,898,6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7832%;(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5
人,代表股份 3,535,2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715%。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在关联股东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次会议以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与实际控
制人权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95,157股,占出席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368%;反对657,398股,占出席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01%;弃权1,085,620股,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831%。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王新颖
                        经办律师:
                                蒋   慧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二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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