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汇隆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旭东 联系电话:0571-87902754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航 联系电话:0571-87902754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张航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5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5 年 12 月 29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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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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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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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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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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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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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如适用)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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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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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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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审计(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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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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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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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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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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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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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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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 √
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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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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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因实施大运河管控,镇政府需回收公司位于禹越镇西港村二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拟回收具
体地块分别为禹越镇 2019-019 号、禹越镇 2020-062 号,合计总面积 68.778 亩,拟回收土地为
公司 IPO 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实施地块。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政府拟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提示性公告》;于
年 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于 2024 年 3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募
投项目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司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变更了 IPO 募投项目,将原募投项目
“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变更为新募投项目“年产 10 万吨绿
色新材料项目”。公司已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竞得上述新募投项目所在土地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上述“年产 10 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
根据公司与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之补充
协议》,根据该协议,经德清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补偿费用最终确定为 35,197,654 元。
支行;账号:1205280329200126564)收到了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核定拨付的土地收回相关
补偿款项合计 33,699,246 元。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
行湖州德清新市支行;账号:1205280329200126564)收到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核定拨付的
土地收回相关剩余补偿款项合计 1,498,408 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收到全部土地收回补偿款 35,197,654 元,该等补偿款项作为
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该事项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