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佳股份: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1月修改)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7 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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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宁波富佳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
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董
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
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
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负
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薪酬方案、绩效考核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二)审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
  (三)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情形提出薪酬扣减、追索建议。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
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
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
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
职务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
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按
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计划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
营业绩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
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激励方案。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追责追偿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
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
取消未发放的薪酬、追索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九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补充。
  第二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时,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下降的需充分披露理由。
  第二十一条 行业周期性波动或遇外部不可抗力因素,绩效薪酬可做适当调
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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