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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005 号
致: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25 修订)》《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瀛通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黄晖先生主
持。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东莞园区东莞市
开来电子有限公司会议室(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京九路 333 号)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6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76,214,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3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5,677,8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25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536,5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000,0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4.83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536,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288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
会议的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
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晖、左笋娥、
邱武、吴中家、杨珍均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75,681,90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004,1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73%。
表决结果:75,683,9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006,1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82%。
表决结果:75,681,9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004,1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173%。
表决结果:75,681,9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004,1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173%。
表决结果:75,681,4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003,6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120%。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戴奉祥、李强、郑
刚强均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75,684,9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007,1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487%。
表决结果:75,684,9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007,1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487%。
表决结果:75,686,41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008,61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46%。
表决结果:76,130,7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4%;56,63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 26,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452,971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41%;56,630 股反对,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8%;26,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1%。
表决结果:76,130,7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4%;56,63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 26,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452,971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41%;56,63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8%;26,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1%。
表决结果:76,130,7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4%;56,63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26,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452,971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41%;56,63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8%;26,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蔡利平
李昆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