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中矿业
股票代码:001203
信息披露义务人1(控股股东):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63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圃生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圃正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林来嵘、安素梅、安凤梅、牛国锋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
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释义:
大中矿业、上市公司、公司 指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1、众兴集团 指 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林圃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安素梅之子,为实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指
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林圃正,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安素梅之子,为实
信息披露义务人3 指
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 指 林来嵘、安素梅、安凤梅、牛国锋
众兴集团发行的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
一期可交债 指
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公司名称 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林来嵘、安素梅
注册资本 7,726.48万元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639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114675647R
营业期限 2002年03月04日至2052年03月03日
钢材、冶金炉料、建材、水泥、五金、机电产品的批发零售;
以自有资金对矿业进行投资;能源、煤炭、地质的勘查;黄金
经营范围
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林来嵘(持股92.10%)、安素梅(持股7.90%)
通讯方式 0472-521667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 林圃生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52824199011******
通讯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董事、总经理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姓名 林圃正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50103199607******
通讯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董事会秘书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姓名 林来嵘 安素梅 安凤梅 牛国锋
性别 男 女 女 男
曾用名 无 无 无 无
国籍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
身份证号
*** **** *** ***
通讯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是否取得其
他国家或地 否
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和地区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
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2026年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林圃生先生及林圃正先生
均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
上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说明
截至2026年1月5日,林来嵘先生持有众兴集团92.10%的股权,安素梅女士
持有众兴集团7.90%的股权,合计持有100%。林来嵘先生与安素梅女士为夫妻关
系,系众兴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安凤梅女士与安素梅女士为姐妹关
系,林圃生先生、林圃正先生为林来嵘先生与安素梅女士之子,且与牛国锋先
生共同担任众兴集团董事职务,故众兴集团与林来嵘先生、安素梅女士、安凤
梅女士、林圃生先生、林圃正先生、牛国锋先生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先生、林圃正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
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分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部分公司
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因一期可交债持有人实施换股,导致其持股数
量相应减少。此外,2025年第三季度及第四季度,大中矿业因“大中转债”持
有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股份的比例被动稀释。
综合以上因素,截至2026年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比例被动跨越5%的整数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133),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
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数量不低于15,080,215股,增持股份的主要来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梁欣
雨女士拟减持的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增持计划尚未开始实施。
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5%以上股东、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
人牛国锋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00,000股。截至本报告签
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开始实施。
除上述人员之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
有明确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情况
公司前次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事项详见公司
(公告编号:2024-058)。截至2024年5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持股比例为66.21%。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4,160,432股,占公司2024年9月6日总股本1,508,021,588股
的0.9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变动权益数量未达
到1%,无需单独公告。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23,300股,占公司2025年5月6日总股本1,508,021,588股的
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未触及1%或5%的整数倍,无需单独公告。
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1,486股,2025年10月1
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25,057,361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一期可交债的发行,发行总
额8亿元,债券期限3年。2025年12月31日,众兴集团的一期可交债进入换股期
。2025年12月31日及2026年1月5日因债券持有人将面值447,480,000元的可交债
换股,导致众兴集团被动减持34,421,515股。
因众兴集团一期可交债换股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的
持股比例从66.21%减少至62.92%,权益变动比例被动跨越5%的整数倍。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2024 年 5 月 22 日) (2026 年 1 月 5 日)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众兴集团 729,524,400 49.06 665,365,667 43.40
林来嵘 203,083,995 13.66 203,083,995 13.25
安素梅 18,890,600 1.27 18,890,600 1.23
安凤梅 3,400,000 0.23 3,400,000 0.22
林圃生 3,000,100 0.20 33,160,618 2.16
林圃正 16,532,200 1.11 30,692,632 2.00
牛国锋 10,000,000 0.67 10,000,000 0.65
合计 984,431,295 66.21 964,593,512 62.92
注:1、众兴集团及林圃生先生前后持股比例与上文所述权益变动事项有差异系众兴集
团 2025 年 4 月 29 日至 2025 年 5 月 6 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29,737,218 股,已全部由
林圃生先生受让,上述股份增减持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划转,不会对一致行动人之间权益
变动构成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5 月 8 日、5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及《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的总股本 1,520,866,146 股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 63.4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2026年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质押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累计质押股份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数量(股) 份比例 本比例
众兴集团 665,365,667 43.40% 163,578,485 24.58% 10.67%
林来嵘 203,083,995 13.25% 12,150,000 5.98% 0.79%
林圃生 33,160,618 2.16% 7,922,000 23.89% 0.52%
林圃正 30,692,632 2.00% 7,378,300 24.04% 0.48%
牛国锋 10,000,000 0.65% 1,960,000 19.60% 0.13%
注:林来嵘、林圃生、林圃正、牛国锋所持公司股份中,各有 75%属于高管锁定股。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受限之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
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林圃生先生及
林圃正先生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大中矿业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林圃生先生及林圃正
先生均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
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大中矿业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也可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此页无正文,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此页无正文,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股票简称 大中矿业 股票代码 001203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众兴集团、林圃生、林圃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
称
号楼A座639号
增加 (林圃生、林圃正)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减少 (众兴集团)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 (众兴集团为控
是 (众兴集团)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股股东,林圃生、林圃
否 (林圃生、林圃正)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大股东 正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及大宗交易 (林圃生、林圃正增持)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权益变动方式
其他
(可多选)
(1、众兴集团发行可交债,持有人换股,众兴集团被动减持;2、2025年第
三季度及第四季度,大中矿业因“大中转债”持有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增
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被动稀释。)
赠与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2、林圃生持股3,000,100股,持股比例为0.20%;
其一致行动人披露 3、林圃正持股16,532,200股,持股比例为1.11%;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 4、林来嵘持股203,083,995股,持股比例为13.66%;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 5、安素梅持股18,890,600股,持股比例为1.27%;
已发行股份比例 6、安凤梅持股3,400,000股,持股比例为0.23%;
比例为43.40%;
为2.16%;
本次权益变动后,
为2.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被动稀释后持股比例为13.25%;
权益的股份变动数
量及变动比例
被动稀释后持股比例为1.23%;
被动稀释后持股比例为0.22%;
被动稀释后持股比例为0.65%。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参照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时间及方式
林圃生与林圃正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详见2024年3月23日
是否已充分披露 及2025年3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董事会秘书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资金来源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及《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参考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内继续增持或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 是 □ 否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参考本报告书“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 股股 东或 实 际
控 制人 减持 时 是
否 存在 侵害 上 市 是 □ 否
公 司 和 股东 权益
的问题
控 股股 东或 实 际
控 制人 减持 时 是
否 存在 未清 偿 其
对 公司 的负 债 , 是 □ 否
未 解除 公司 为 其
负 债提 供的 担 保
, 或 者损 害 公司
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此页无正文,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此页无正文,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