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6 19: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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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
                     □其他
                     ?发行股份
股份来源                 □回购股份
                     □其他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48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是,预留数量2,000,000股;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比例16.67%
                 □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数量           298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    7.73%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范围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
                 ?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授予价格             15.97元/股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
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
相关简要情况如下: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以 2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5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与尚在有效期内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
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367.2152 万股的 1.99%。其中,首次授予 1,00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6%,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
益总额的 83.33%;预留 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
  董事会有权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
整实际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
董事会有权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
分配、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
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月 31 日员工总数 3,853 人的 7.73%,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董事会实际
授出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人员进行适当
调整。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
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
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该外籍员工系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
重要作用,对前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
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
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      草案公告时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数量(万       总数的比      司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刘伟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5.00       0.42%     0.0083%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中国籍员工(296 人)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外籍员工(1 人)
 首次授予数量合计(298 人)               1,000.00   83.33%     1.6565%
 三、预留部分                        200.00     16.67%     0.3313%
             合计                1,200.00   100.00%    1.987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
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               15.97 元/股
                   □前 1 个交易日均价,31.14 元/股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29.14 元/股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30.75 元/股
                   ?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31.93 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15.97 元,即满足
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9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
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15.97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15.57 元/股;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14.57 元/股;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15.38 元/股;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15.97 元/股。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自首次权益授予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归属
             首次权益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00%
    期
             止
             自首次权益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归属
             首次权益授予之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00%
    期
             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受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相关规定。
  七、获授权益及归属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
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考核年      业绩考核                              对应归属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度       指标类别                               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一个归属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
  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增长率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归属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
  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预留授予部分考核与首次保持一致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
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依
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
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50%       0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比例归属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该指标能直接反映公司业务成长性与
盈利基础,是结合宏观环境、历史业绩等实际因素设定的,分层目标兼具挑战性
与可行性,既能调动员工积极性,也能绑定员工与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实现经营
目标并为股东创造持久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
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
出具法律意见书。
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
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
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确定并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实并发表意见。
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
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需就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且
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决定。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
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
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
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
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
件之一。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继承人继承,
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
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
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股份支付总费用          15,340.63 万元
股份支付费用分摊年数       3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6 日对首次授予的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属日的预估期限);
月的波动率);
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 2026 年 1 月下旬授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预计摊销的总       2026 年(万    2027 年(万     2028 年(万
   股票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元)          元)           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
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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