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6 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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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002 号
致: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14:50 在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697 号健康智谷 9 号楼三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
作。
                                           www.tylaw.com.cn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
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14:50 在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697 号健康智谷 9 号楼三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俞熔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
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85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41,632,3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4.0565%,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8,270,1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4961%。
票的股东共计 1,85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3,362,21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560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852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3,378,9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560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
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06,710,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8.3869%;反对5,561,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6,710,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869%;反对5,561,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455%;弃权1,10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32,751,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5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4,497,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8516%;反对7,823,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925%;弃权1,05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255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莹
                                              _______________
                                                 郦苗苗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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