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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
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
相关事项。
年 1 月 5 日 14:15 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 2 号博纳大厦 16 层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47 人,代表股份 332,763,93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308%,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325,662,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7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43 人,代表股份 7,101,8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1%。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46 人,代表股份 50,535,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798%,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43,433,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43 人,代表股份 7,10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171%。
见证律师。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9,877,8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27%;反对 1,97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9%;弃权 9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648,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889%;反对 1,97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4%;弃权 913,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杨 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薄思远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