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5 2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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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Highpower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68 号第一栋)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4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电池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锂离子电池为电池制造业中的重要子
行业,与可再生能源、现代电子信息、新材料、装备制造等多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关
联紧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五
五”规划)明确:通过“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等方
式“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
形成,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初步建成”作为“十
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
  近年来,我国政府根据战略发展布局,大力扶持电池行业发展,相继出台多项
年本)》明确“新型锂原电池(锂二硫化铁、锂亚硫酰氯等),锂离子电池、半固
态和全固态锂电池、燃料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新型结构(双极性、铅布
水平、卷绕式、管式等)密封铅蓄电池、铅碳电池等新型电池和超级电容器”属于
下,锂电池行业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
  新型储能是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装备基础和关键
支撑技术,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
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新型储能电池”列为能源电子产业的核
心领域之一,提出加强新型储能电池产业化技术攻关,推动先进产品和技术在数据
中心、电动交通工具、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终端市场应用。2025 年 8 月,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 年)》,
强调统筹规划储能建设节奏与布局,推动形成多样化的新型储能应用方式。
  新型储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国内外市场刚需、政策红利、技术进步与成
本控制等多方面因素驱动。锂电池储能行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未来有广阔成长空
间。根据 BNEF 预计,2025 年全球新储能将达 94GW/247GWh,同比增长 35%,并
在未来十年保持高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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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能源转型加速、电力供需时空错配加剧的背景下,叠加电网基础设施老
化、地缘冲突频发及极端天气事件增多等因素,居民对用电安全性与自主性的需求
上升,推动户用储能市场增长。根据 BNEF 数据,2024 年全球户用储能累计装机量
达 51GWh,同比增长 48%,全年新增装机超过 16GWh。预计到 2030 年,全球户
储累计装机将攀升至 213GWh,当年新增装机达 37GWh,2024 年至 2030 年期间,
新增装机量的复合年均增长率(CAGR)将超过 14%。
  消费类电池行业正步入由技术革新与应用场景多元化共同驱动的新一轮增长
周期。在传统消费电子市场存量需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量空间的双重赋能下,锂
电技术迭代与终端场景创新将持续共振,催生更广阔的增长机遇。当前,消费类锂
电池在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等主流应用领域已形成成熟的产业体系,产品迭代进
入平台期。而人工智能、低功耗物联网、AR/VR 与空间计算、低空经济等前沿技术
的商业化突破,正加速推动 AI 端侧硬件、机器人、无人机等新兴终端市场的规模
化落地,为行业开辟出第二增长曲线。传统消费电子市场凭借从“硬件升级”转向
“体验重构”以及庞大的用户基数仍将保持稳定增长,而智能化、数字化浪潮催生
的新兴应用场景则有望成为驱动锂电产业升级的核心变量,预计未来消费类锂电池
市场将呈现“传统领域结构优化+新兴赛道爆发增长”的复合发展格局。
  国务院于 2025 年 8 月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国发〔2025〕11 号),明确将智能可穿戴健康设备列为新一代智能终端,培育产
品消费新业态;同时明确提出到 2027 年,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
超 70%,智能经济核心产业规模实现快速增长。2025 年 8 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数据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数字消费共创数字时代美好生
活的指导意见》,旨在扩大数字产品消费,释放人工智能手机、电脑、智能机器人、
可穿戴设备、桌面级 3D 打印设备等新产品消费潜力,推动消费提质升级。
  在云端大模型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走向终端设备落地已成为大势所趋。
据 IDC 预测,2025 年全球端侧 AI 设备出货量将突破 12 亿台。人工智能手机方面,
Canalys 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预计 2025 年全球人工智能手机渗透率将达到 34%,
端侧模型以及芯片算力的升级将进一步助推人工智能手机向中端价位段渗透;人工
智能电脑方面,根据 Gartner 预测,到 2025 年末,人工智能电脑在全球 PC 市场中
的份额将达到 31%,预计 2026 年人工智能电脑出货量将达到 1.43 亿台,占整个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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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市场的 55%并且人工智能电脑将在 2029 年成为常态;智能眼镜方面,根据
Wellsenn XR 数据,2024 年全球 AI 智能眼镜销量为 234 万台,预计 2025 年全球 AI
智能眼镜销量 550 万台,较 2024 年增长 135%;智能音频设备方面,根据 Canalys
预测,全球智能音频设备 2025 年出货量将超过 5 亿台。
   公司在锂电池领域深耕多年,始终重视与终端品牌客户合作关系的维护,积极
拓展新的客户资源。公司定位的目标客户群是世界五百强和细分行业前十名品牌商,
与终端品牌客户关系的建立需要经历较长的认可过程,一旦通过其认证体系,通常
会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在全球高端消费级能源生态中已构建深厚的战略客户矩阵,持续深化与惠
普、大疆、戴尔、索尼、谷歌、哈曼、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客户的协同创新机制,
通过联合实验室共建、下一代产品定义共研、全生命周期服务嵌入等深度协作模式,
公司不仅巩固了消费电子与智能终端领域的供应链核心地位,更在 AI 端侧、机器
人、低空经济等前沿赛道实现客户黏性与技术壁垒的双向增强。长期积淀的优质客
户资源及持续新增的全球头部品牌客户网络,既是市场对公司技术体系及制造能力
的认可,更为公司拓展新兴业务构筑了坚实的生态基座。优质的客户资源为公司持
续开拓高端市场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获得授权且有效的专利 1085 项,其中境内外
授权且有效的发明专利 226 项,境内外授权且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 782 项,境内外
授权且有效的外观专利 77 项。
   公司组建了跨学科的研发团队,由电化学与人工智能专家、博士领衔,覆盖材
料科学、机械自动化、电子软件等多维技术方向。这支高度协同的创新力量,通过
自主研发构建了前瞻核心技术的壁垒,通过与香港大学、中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
学、华南理工大学、南方科技大学、四川大学、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等知名高校及研
究机构的前瞻课题共研,将诸多实验室突破转化为产业化成果。
   当前,公司研发聚焦于高电压正极材料、高硅负极应用、钢壳叠片工艺、固态
电池技术等核心战略研发方向,致力于通过相关技术的单独或组合突破,提升电池
能量密度、循环寿命和安全性能,满足 AI 终端日益严苛的功耗与空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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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致力于锂电池的科技创新成果产业转化,不断推动锂电池业务的发展,在
市场方向把握和技术路线判断方面体现出较强的前瞻性,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提供
持续的技术支撑。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储能电池建设项目和钢壳叠片锂电池建设项
目。通过相关项目实施,公司将构建覆盖储能类和 AI 端侧消费类产品矩阵。
  储能电池建设项目紧扣全球能源转型与“双碳”战略机遇,聚焦高增长、高附
加值的储能应用领域,重点满足户用储能、工商业储能、数据中心等场景的电池产
品需求。项目将建设储能电池产线及配套公用工程,系统引进搅拌机、双层涂布机、
辊压机等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并结合数字管理系统,构建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储能
电池制造体系。项目建成达产后将形成年产约 3GWh 储能电芯的产能。项目的实施
将有效解决公司当前产能瓶颈,快速响应客户对长寿命、高安全储能产品的迫切需
求,提升公司在储能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钢壳叠片锂电池建设项目聚焦 AI 端侧硬件爆发带来的高增长需求,重点面向
头部消费电子厂商进行钢壳叠片电池产品交付。项目通过引进先进的叠片机、整形
入壳机、壳盖焊接机等关键生产设备,建设高精度钢壳叠片电池自动化生产线。项
目建成达产后将形成年产约 3,200 万只钢壳叠片电池的产能,有效匹配 AI 端侧设备
对高能量密度、空间适配性和高安全性的严苛要求。该产能布局可快速响应客户对
钢壳电池的交付需求,把握 AI 硬件产业化的关键窗口期并确立先发优势。
  全球能源结构转型与“双碳”目标推进为储能行业带来广阔市场空间。根据
BNEF 数据,2024 年全球新增装机容量达到 69GW/169GWh,同比增长 76%,显示
出储能市场的强劲势头;预计至 2035 年将以 17.0%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2035 年
年新增装机容量达 227GW/955GWh。储能行业的增长为专注储能电池细分赛道的
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机遇。公司持续投入储能领域,储能电池产品具备本征安全、
循环寿命长、高一致性等核心优势,能够精准适配多场景需求,产品适应性与市场
兼容性强。本次募投项目通过新增储能电池生产线,精准承接全球能源转型带来的
多场景增量需求,是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把握市场增长机遇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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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消费类电池向高能量密度、长寿命和高安全性
的方向快速发展,下游市场需求将持续攀升,为掌握核心技术的厂商带来增长机遇。
公司搭建钢壳叠片电池生产线,重点部署叠片与钢壳封装等技术工艺,将进一步提
升产品能量密度、安全性能、空间适配性及散热能力,既响应 AI 端侧设备的技术
升级需求,又满足全球环保合规要求,帮助公司抢占行业发展高地,巩固在高端消
费电子电池领域的竞争优势。
  公司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势,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资源配置,强化公司在
锂电池领域的技术实力。公司加速投入募投项目,搭建智能制造产线,实现全自动
化生产,提高产品交付质量,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通过本次融资,有望借助资本
市场赋能企业发展,提高公司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扩大技术领先性与市
场覆盖,推动公司业务高质量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为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储能电池建设
项目和钢壳叠片锂电池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以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扩大业务规模,进一步增强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
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资金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
障。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的特定投资者,包
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
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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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
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
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
范围适当、数量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
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
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
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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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
金额,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及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
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
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
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股票的相关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下《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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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
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储能电池建设
项目和钢壳叠片锂电池建设项目。
  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的特定投资者,包
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
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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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
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9,994.31 万股的 30%,即不超过 2,998.29 万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
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 18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
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2)关于“主要投向主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储能电池建设
项目和钢壳叠片锂电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符合
《法律适用意见 18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
适用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及有关规定,发行方
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此外,公司将相关公告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
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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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障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
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
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
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
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
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
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
公司对 2025 年度、2026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
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
营环境、行业政策、主要成本价格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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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
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时
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
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0,000.00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因素的
影响。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9,982,920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29,925,987 股。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数量的假设仅
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判断,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情况
为准;
  (4)预测发行后总股本时,以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99,943,067 股为
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新增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
股利分配、可转债转股等)可能导致股本发生变化的因素;
  (5)公司 2025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7,515.58 万元、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6,194.86 万元,假设 2025 年度实
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分别为 2025 年 1-9 月相应指标的年化金额(2025 年 1-9 月数据的 4/3 倍);
假设 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增加 10%、持平、减少 10%分别测算。该假设仅用于
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5 年度及
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6)假设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
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
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在不同净利润增长率的假设条件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 2026 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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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总股本(万股)                            9,994.31       9,994.31        12,992.59
假设一:公司 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增加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23,354.10      25,689.51        25,689.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84           2.57               2.2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84           2.57               2.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63           2.38               2.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62           2.38               2.07
假设二:公司 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23,354.10      23,354.10        23,354.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84           2.34               2.0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84           2.34               2.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63           2.16               1.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62           2.16               1.88
假设三:公司 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减少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23,354.10      21,018.69        21,018.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84           2.10               1.8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84           2.10               1.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63           1.94               1.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62           1.94               1.69
注 1:上述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
露》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注 2:上述测算不代表公司对 2025 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
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 2026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均有所下降,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即期回报有一定的摊薄影
响。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会相应增加,但
因募投项目实施与产生预期效益尚需一定的周期,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及盈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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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难以同步增长,导致公司摊薄后的即期每股收益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 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
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的保
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因此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
责任。
  公司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特别关注并注意
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具体分析详见《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对公司现有储能电池和钢壳叠片锂电池等产品
进行产能的扩建。
  近年来,全球能源结构转型与“双碳”目标推进为储能行业带来广阔市场空间,
户用储能市场需求持续刚性释放。另外,随着 AI 端侧硬件市场的快速增长,尤其
是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可穿戴设备的规模化普及,正推动上游钢壳叠
片电池需求进入高速增长阶段。公司具备领先的研发技术储备与成熟的工艺体系,
但现有产能无法完全满足下游市场需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业务发展速度。基
于储能电池和钢壳叠片锂电池市场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公司有必要进行产能的扩
建。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旨在扩建公司现有业务产品线,提升自动化生
产水平、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相关产品自动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增强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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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致力于锂电池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转化,不断推动锂电池业务的发
展,在市场方向把握和技术路线判断方面体现出较强的前瞻性,为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撑。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一支 1,033 人的研发团队,涉及电化学、材
料化学、物理化学、机械设计、电子等多个学科领域。公司研发创新由一批技术带
头人与顾问专家团共同推进,引领技术持续突破。公司坚持立足于前沿科技的探索
和挖掘,与香港大学、中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方科技大学、
四川大学、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等知名高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发,涉及电极界面
成膜、过充、DCR 仿真分析、固态锂离子电池等前沿技术的项目研究,为技术发展
提供理论支持。
  公司一直致力于提升自身技术水平,不断加强研发投入,具备扎实的技术基础。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涵盖储能电池和钢壳叠片锂电池等多
个领域。
  储能电池领域,公司已构建覆盖材料研发、电芯设计、工艺工程及生产制造的
全链条技术体系,攻克多项储能电芯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独特技术壁垒。在核心技
术支撑下,产品在能量密度、循环寿命、安全性能等关键指标上具备显著优势,能
够充分满足储能场景的长期使用需求。依托成熟的技术转化能力,公司生产流程稳
定可控,为项目新增产能的品质保障提供有效支撑,确保项目投产后快速实现稳定
量产。
  钢壳叠片锂电池领域,公司实现了钢壳结构设计与叠片工艺的深度协同创新。
通过优化钢壳内部结构与极片叠层方式,公司将电池内部空间利用率进一步提升,
搭配高硅负极材料,大幅提升电池能量密度,适配智能可穿戴设备小体积、长续航
的核心需求。同时,公司攻克钢壳封装密封难题,依托材料本征安全特性与壳体结
构优化,产品顺利通过电池极端安全测试,满足可穿戴设备的安全标准。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获得授权且有效的专利 1085 项,其中境内外
已获取授权且有效的发明专利为 226 项,形成覆盖材料-工艺-应用的全链条知识产
权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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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受益于全球能源转型及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重因素驱动,户用储能、
工商业储能及数据中心等细分领域需求持续扩容,为公司业务增长提供了广阔市场
空间。公司聚焦海外高潜力市场,长期积累的优质客户资源,为储能项目新增产能
消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受益于下游市场的爆发式增长,公司储能业务订单量持续攀
升。凭借前瞻的产品定位与市场布局,公司产品在储能市场中形成独特优势,持续
获得客户青睐,为新增产能的顺利消化提供核心保障。
  凭借多年的行业深耕、稳定的产品品质和高效的交付能力,公司在全球市场树
立了良好口碑。近年来,公司持续深化与惠普、索尼、谷歌、大疆、哈曼、飞利浦、
亚马逊、博朗等核心战略客户的协同创新,通过联合研发与探索全栈式服务深度融
入客户产品生态,在消费电子、智能终端等成熟领域巩固供应链核心地位,实现客
户黏性与业务渗透率的双向增强。长期积淀的优质客户资源及持续新增的头部品牌
商客户群体,是未来公司拓展业务的核心竞争优势。同时,公司紧密追踪 AI 硬件
的新市场机遇,深度协同智能穿戴设备、AI 服务器电源(BBU)、具身智能机器
人等细分行业头部品牌商,积极融入客户的价值创造活动中,取得突破性进展。
  (六)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
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需要提示
投资者,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的保证。公司拟采取的
具体措施如下: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
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
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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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投产并达到预期效益,
提升对股东的回报能力。
  公司将继续专注于消费类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并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善和扩大产品矩阵,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客户
粘性,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
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
度保障。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
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本
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努力强化股东回报,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七)相关主体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
出以下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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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
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具备必要性与可行
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
公司资本实力,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推动公司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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