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
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
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
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
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
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5SZAA5B0222),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施,公司及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同意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的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股票有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
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推进与本次发行相关工作,
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