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1,062.98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公司控股股东为光韵达集团,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光韵达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19.30%,持股比例较低。
随着中国制造业发展逐渐走向成熟,自动化、智能化发展已成为制造业的核心发展
方向。自动化是指机器或装置在无人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自动进行操作或
控制的过程。专门从事智能自动控制、数字化、网络化控制器及传感器的研发、生产、
销售的高科技公司通过其众多的功能模块、完善的嵌入式解决方案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
众多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智能化是自动化制造更高一级的技术形态,目前,智能制造产
业链已涵盖智能装备(机器人、数控机床、服务机器人、其他自动化装备)、工业互联
网(机器视觉、传感器、RFID、工业以太网)、工业软件(ERP/MES/DCS 等)、3D
打印以及将上述环节有机结合的自动化系统集成及生产线集成等。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加剧,近年来,中国制造业正经历着重要的转变,如企业的大批
量生产向按市场或客户要求柔性生产转变,设计和控制系统各自独立向设计和控制系统
集成一体转变,集中某地生产向全球化采购及生产转变,制造工厂对质量、成本、效率
以及安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可以预见的是这些转变将推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进入
新的高速发展阶段。
激光产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近年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密集推出,为
激光设备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首次将激光技术列为我国重点发展的前沿技术,明确将激光技术与生物、信息、新材料、
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航空航天等技术并列为发展前沿技术,发挥科技引领未来
发展的先导作用,提高我国高技术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十二五”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指出要加快推进激光显示产业化;《“十三五”先进
制造技术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中提出要实现高性能激光器的国产化;2021 年《“十
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包括先进激光加工设备等的智能制造装备;
《“中国制造 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更是将激光复合焊接、激光搅拌摩擦焊、激
光遥感探测技术、激光微孔成型、激光显示等多个激光新技术和新产品列入国家战略计
划。在国家一系列产业政策支持背景下,激光产业获得稳定的支持、迅速的发展,同时
也带动我国民用、国防产业的崛起,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本次发行由隽光投资全额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光韵达集团直接及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隽光
投资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并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
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整体投资价值,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在智能装备类业务近年来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公司的运营资金需求加大。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可提升公司资
金实力,为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为满足快速增长的营运资金需求,公司主要通过银
行借款融资。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 62,339.04 万元,长期借款
余额为 40,332.46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归还全部或部分银行贷款,
能进一步降低有息负债规模,提升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营运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助推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中国境内
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险能力
在智能装备类业务近年来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为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近年来
加大投资力度和资本开支规模,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不断增加,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亦不
断增加,为满足快速增长的营运资金需求,公司主要通过银行借款融资。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补充营运资金、归还全部或部分银行贷款,可进一步降低有息负债规模,
提升直接融资比例和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进而提高
公司的营运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助推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发行由隽光投资全额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股份比例
将得到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隽光投资认购本次发行的
股票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并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有
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整体投资价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隽光投资,隽光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光韵达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本
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
选择范围具备适当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隽光投资,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不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具备适当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具备适当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确定为 7.25 元/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现金股利和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
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申请文件
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根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
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对象
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
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
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独立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隽光投资,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其数量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
九条、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票
的价格为 7.2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
为隽光投资,公司未对发行对象做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未直接或间接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的情形。因此,本次发行价格和锁定期
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六条的
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 个
月。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
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
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
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尚需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相关议案,本次发行尚需获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填
补回报措施、股东回报计划等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等实
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平稳健康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
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股票方案,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其他非关联股
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股
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
利。
由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届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就本次发行及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
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
综合上述,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
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
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
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
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
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166,983,417 股(含本数),以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
算,公司总股本将上升至 723,594,808 股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
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66,983,417 股(含本数),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发行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判断,最终应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发行股份数量为准)。
(4)公司 2025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5,244.84 万元和-5,633.85 万元(未经审计),假设 2025 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前三季度持平。按 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较 2025 年减少 20%、持平、增长 20%三种情况测算。
前述利润值假设不代表公司对 2025 年及 2026 年利润的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
变化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总股本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 556,611,391 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
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可转
债转股等)对本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
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暂不考虑如股权激励、分红等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
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8)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
影响。
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
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万股) 55,661.14 55,661.14 72,359.48
假设情形 1:公司 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下降 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244.84 -6,293.81 -6,293.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5,633.85 -6,760.62 -6,760.62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942 -0.1131 -0.0983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942 -0.1131 -0.09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1012 -0.1215 -0.10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1012 -0.1215 -0.1056
假设情形 2:公司 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与 2025 年度一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244.84 -5,244.84 -5,244.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5,633.85 -5,633.85 -5,633.85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942 -0.0942 -0.0819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942 -0.0942 -0.08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1012 -0.1012 -0.08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1012 -0.1012 -0.0880
假设情形 3:公司 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增长 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244.84 -4,195.87 -4,195.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5,633.85 -4,507.08 -4,507.08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942 -0.0754 -0.0655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942 -0.0754 -0.06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1012 -0.0810 -0.07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1012 -0.0810 -0.0704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本
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发行前出现下降的情形,即期回报存在摊薄的
风险。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整体实力得到增强,
但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公司编制的《深圳光韵达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
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
贷款,有助于满足公司扩大市场份额、巩固行业地位、拓展主营业务的资金需求,提升
公司营运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与持续经营
能力,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
备情况。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保护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
以填补本次发行对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将进
一步加强资源的优化配置,把握发展机遇,迎接发展挑战,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
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
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并定期对募集资金
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
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制定了《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中小投资者
权益保障机制,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
益的权利,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六)相关承诺主体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
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
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
下承诺:
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
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前述承诺,在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新当选的董事以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亦应遵守前述承
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