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扬电科技
股票代码:301012
信息披露义务人:程俊明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权益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减少)、表决权恢复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编写。
二、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
施以及上述事项的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
投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指 程俊明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
指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扬电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唐云智算、受让方 指 四川汉唐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 程俊明拟向汉唐云智算协议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
指
让、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 25,522,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6%)
程俊明持有的上市公司的25,522,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第二期标的股份 指
股本的比例为12.96%)
《股份转让协议》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赵恒龙拟向汉唐云智算协议转让其所持有扬电科技
时,程俊明放弃其持有的扬电科技53,508,000股股份(占上
本次交易 指 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17%)对应的表决权;程俊明所持
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程俊明拟向汉唐云智算协议转
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25,522,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12.96%)
赵恒龙向汉唐云智算协议转让其所持有扬电科技17,808,280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 指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04%)
《股份转让协议一》 指
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 指 2025年7月18日 ,程俊明与汉唐云智算签订的《关于江苏
议》 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
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程俊明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210********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
通讯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无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程俊明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同时,程俊明与汉唐云智算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2025 年 7 月 18
日,程俊明与汉唐云智算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一》及《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
充协议》,本次交易分两期实施。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为,赵恒龙拟将持有上
市公司 17,808,28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04%)转让给汉唐云
智算。同时,程俊明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3,508,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27.17%)对应的表决权。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为,程俊明拟在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将所持上市公司的 25,522,956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96%)转让给汉唐云智算。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程俊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已届满,各方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实施上述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
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
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
可能性。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程俊明持有上市公司53,508,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27.17%),在约定的期限内不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程俊明持有上市公司27,985,0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14.21%)及对应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程俊明拟在将所持上市公司的25,522,956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6%)转让给汉唐云智算。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汉唐云智算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3,331,236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00%)股份及其对应的表决权;同时,程俊明恢复行
使上市公司27,985,0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21%)的表决权。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汉唐云智算、实际控制人仍为聂琨林。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
体如下:
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完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
东 成及表决权放弃后)
名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例 (股) 例
程
俊 53,508,000 27.17% - 27,985,044 14.21% 14.21%
明
汉
唐
云 17,808,280 9.04% 9.04% 43,331,236 22.00% 22.00%
智
算
注 1:持股比例=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
注 2:表决权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程俊明
乙方(受让方):四川汉唐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
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为前提,转让方拟转让转让方持有的
股份。
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和
权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随该等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给受让方。所有
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利润
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应根据本协议约
定于交割时同时从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由受让方受让并享有。
转让方、受让方协商同意,参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并
经友好协商,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8450 元,转让价款总额
为 583,071,929.82 元。
转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方分二笔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具
体如下:
(1)自标的股份转让办理完毕深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十(10)日内,受让
方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 50%,即 291,535,964.91 元;
(2)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简称“交割日”)起七(7)日
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 50%,即 291,535,964.91 元。
为免疑义,《股份转让协议一》项下的保证金 20,000,000 元于本次付款时转为
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同等金额的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可以自应支付的转让价款
中扣除前述保证金金额。
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
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
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内,目标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
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
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已被签署并生效后的七(7)日内,转让方及受
让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分
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如深交所要
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2)双方同意,在取得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且受让方已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后的七(7)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转让方与受
让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
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日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股份转
让协议一》第 5.1 条项下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及《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
弃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动终止,转让方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提案权、提名权、股东会召集权、建议权、质询权等相关非财产性股东权利自
动恢复。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合法主体资格。转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
然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充分授权。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
系转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
义务。
(3)无冲突。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
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
等程序。
(4)标的股份无争议。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诉讼、仲
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
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或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
查封的任何情形。
(5)标的股份无限制。转让方承诺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相应标的股份
的情况,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
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
标的股份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6)一致行动关系及表决权放弃。除转让方与受让方另行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一》、《表决权放弃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外,转让方承诺其未与任何第
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
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
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合法主体资格。受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充分授权。受让方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等),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本协议系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受让方合法和有约
束力的义务。
(3)无冲突。受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
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
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标的
股份转让价款,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5)无违法违规。受让方不存在:(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
偿,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不得收购目标公司的其他情形。
双方保证并承诺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
其他相关方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事宜。转让方及受让方将协助目标公司向主
管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条 费用
责。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各自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
缴义务。
文件拟订、交易结构分析的法律和咨询费用),双方应当各自承担。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被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可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深交所或其他政府部门对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
备案,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则双
方协商处理方式,若十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
对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
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双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五(5)日内提供详情及
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
行本协议,若十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的
形式终止本协议。
(4)转让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或转让方
实质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转让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5)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则受让方
有权书面要求转让方尽快完成。如在受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
仍未配合的,则受让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6)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或受让方
实质违反本协议约定,则转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受让方的方式选择终止本协议。
(7)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则转让方
有权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完成。如在转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
仍未配合的,则转让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8)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转让方有权
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完成支付。如在转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
仍未完成支付的,则转让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在本协议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保证金(不含孳息,下同)
及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不含孳息,下同)。
当在本协议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双倍返还保证金(不含孳息,下
同)及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不含孳息,下同)。
除相关违约金、税款损失后向受让方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但保证金于
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归转让方所有。若本协议拟解除或终止时标的股份已完成过
户登记,则在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如有)前,受让方应先配合
转让方办理完成相关标的股份的回转过户登记手续。
止;但是该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约定所
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责任。
让方有权要求将目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恢复到《股份转让协议一》
签署日当日状态,且转让方有权选择另行提名/推荐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受让方需全面配合转让方,并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对受让方或其
指定主体提名或推荐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且 2)《股份转让协议
一》中第 2.6 条、第 5.2 条的约定及转让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均自动失效。
第五条 保密义务
前提下,对其获得的与另外一方和目标公司的业务和事务有关的所有保密信息
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双方进一步向另外一方保证,
除非为本协议之目的将不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但该方可以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而向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投资方、顾问、代理、顾问或其他相关人员和/
或实体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该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证任何该等人员
知晓该等信息的保密性并同意根据本协议履行上述保密义务。
(1)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除非是通过违反本条的保密义务而为公众所
知的信息);
(2)信息接受方在信息披露方透露前已知悉的信息;
(3)信息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信息接受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知悉或获得的信息;以及
(5)信息披露方已书面同意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下之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当向守
约方赔偿相应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根
据本协议第 4.2 条终止本协议。
误、不完整或有误导,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保证
或承诺,则构成该方的违约,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计算,
如该等违约金无法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相应实
际损失。
成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
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配合办理合规性确认或过户登记或
支付价款,且受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
违约金;如在转让方通知后十(10)日内未能纠正,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计算(若该等金额低于
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以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为准);如违约金无法弥补
转让方受到的损失,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超过违约金金额的损失。为免
疑义,如因转让方需向受让方退还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从应
退回的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税款等损失。
成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则受让方有权书面要求转让方尽快配合办理合规性
确认或过户登记,且转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
延履行违约金;如在受让方通知后十(10)日内未能纠正,则受让方有权要求
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计算(若该等金
额低于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以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为准);如违约金无
法弥补受让方受到的损失,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赔偿超过违约金金额的损失。
第七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国法律。
协商方式迅速解决。以协商方式无法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裁决。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本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因仲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附则
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方部分行使
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准;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具体事项或其他未尽事宜,本协议相关方可另行签订
协议进行约定。
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总的
原则履行本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条款由最能反映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的意
图的有效条款所替代。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
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
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
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
程俊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程俊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泰州市
股票简称 扬电科技 股票代码 301012.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程俊明
所 ********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是□ 否√
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恢复)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53,508,000 股(其中有表决权数量 0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27.17%(其中有表决权比例 0%)
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持股数量:27,985,044 股(其中有表决权数量 27,985,044 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比例:14.21%(其中有表决权比例 14.21%)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 动 数 量 : 减 少 持 股 数 量 25,522,956 股 股 份 , 恢 复 表 决 权
比例 27,985,044 股股份
变动比例:减少持有股份比例 12.96%,恢复表决权股份比例 14.2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自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协议转让、表决权恢复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否□ 不适用√
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 于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是□ 否√
增持或继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不适用√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是□ 否□ 不适用√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不适用√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填表说明:
注予以说明;
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程俊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