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 关于现金收购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5 19: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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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6-00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收购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50%股权的议
案》,会议同意收购汉能阳光新能源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持有的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净神州)
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现金收购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50%股权的公
告》。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估备案,
天净神州公司净资产经备案确认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评估值为人民币 20,152,750.00 元,备案结果与评估结果一致。
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汉能阳光新能源控股(北京)有限公

    乙方(受让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标的企业):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权转让
约定的条件及程序向乙方转让标的股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条件及程序受让所转让的股权。
年 2 月 28 日,转让对价以经乙方上级单位中国铝业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备案的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2025]评字第 90042
号)为作价依据。
对应的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派息、公积金、未分配
利润、资产增值等)均由乙方所有。
期)内标的企业产生的收益和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二条 标的股权转让对价及支付
估报告》(中天和[2025]评字第 90042 号),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丙方股东全部股权价值为人民币肆仟零叁拾万伍
仟伍佰元整(¥40,305,500)。双方确认,乙方受让标的股权
即转让方享有的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50%股权的
对价为以经乙方上级单位中铝集团完成正式评估备案程序
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2025]评字第 90042 号)所载
明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计算确定。转让对价为人民币贰仟零壹
拾伍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0,152,750)。
  第一期:本协议生效,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 30 个工
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90%,即人民币壹仟捌
佰壹拾叁万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整(¥18,137,475);
  (a)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标的股权无质押、无司法冻结
的书面证明文件;
  (b)丙方已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修改公司章程(明确乙方为唯一股东;
丙方仅设一名董事并兼任总经理,不设监事)、免去其现有
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乙方作出股东决定,
任命乙方委派的一名董事;
  (c)丙方已向乙方交付上述(b)款所述股东会决议、
股东决定及经修订章程的全部原件。
  (d)《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2025]评字第 90042 号)
已经中铝集团备案。
  (e)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资产、档案、印章
等全部移交乙方并经乙方书面确认。
  第二期: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满 3 个月,乙方支付
剩余 10%对价即人民币贰佰零壹万伍仟贰佰柒拾伍元整
(¥2,015,275)至甲方指定账户。
规定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
  第三条 交割及标的股权过户程序
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签署办理标的股权转让和过户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所有文件,并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交
割及标的股权过户程序。
  交割及标的股权过户程序的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标的企业股东变更、法定
代表人变更、董事变更、监事变更、总经理变更、章程变更
已经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完成了登记和备案手续;乙方已经
登记成为标的企业的唯一股东;
  (2)工商登记机关向标的企业颁发了股东变更、法定
代表人变更后的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标的企业向乙方颁发载明乙方为持有标的企业股
权的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
  (4)标的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中,根据合同约定或法
律规定需要通知相对方或者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该等通知已
经送达、相关书面同意文件已经取得;
  (5)标的企业就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其他生产经营所
需相关许可变更事宜办理了必要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交割及标的股权过户程序应当不晚于本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完成。
的企业工商登记机关印章的关于第 3.1 条手续完成的证明文
件。
促使标的企业完成相关交割及标的股权过户事项。在完成交
割及标的股权过户程序过程中,若需乙方签署相关文件或提
供相关资料,乙方应当予配合。
     第四条 过渡期
谨慎、妥善、合理地经营、使用其资产和业务,保证标的企
业在所有重大方面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其资产、业务、财
务、税务及其运营在任何方面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定的前提下,并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甲方将促
使标的企业尽合理努力履行以下义务:
     (1)标的企业依诚信原则维持与其供应商、客户、员
工、债权人、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以及与标的企业有
业务往来的其他人之间的原有关系;
     (2)使标的企业的资产保持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原有状
态(但正常运营的损耗除外);
     (3)确保标的企业的员工队伍稳定,不对其管理机构
或雇员协议(包括管理人员协议)的主要条款做出任何变动,
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现有员工的职称、薪酬、奖励机
制不能发生变更,员工的总数不能发生重大变更,管理人员
的任命及职务不作调整;确保标的企业生产建设及经营稳定、
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4)确保标的企业开展项目建设及经营各项业务的原
有许可和批准均有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保护、维持标的企业现有的或被许可使用的全部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包括继续正在申请中的知识产权);
     (6)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其签署的各种协议中的义务、
承诺应当尽义务,或由其承担的其他义务;
     (7)标的企业按照以往在正常经营业务期间使用的方
法,保留与其业务有关的所有财务报表及记录。
     (8)标的企业按照与本协议签署之前相同的方式开展
其一般和惯常业务(以下简称“日常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保持现行制度,不以任何实质性的方式违背现有的财务制
度;
     (9)标的企业在日常业务范围内及为项目建设需要订
立任何新的协议或承诺时,如该等协议或承诺的期限、标的
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以合理第三人判断已经超出
了标的企业的日常业务范围、或超过了项目建设需要,或已
经违反了正常的商业惯例,则应当获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若标的企业确需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或为项目建设需要订
立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或承担等值或更高价值的承诺或责任,
或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协议或承诺,应当获得乙方的事先书
面同意;
  (10)标的企业不在日常业务范围之外订立任何新的协
议或承诺;
  (11)标的企业不在日常业务范围之外终止或处置其全
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
  (12)标的企业不对外投资任何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不处置其持有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股权或权益;
  (13)甲方不将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股权或权
益或资产注入标的企业或从标的企业划出或交由标的企业
托管或从标的企业交由他人托管;
  (14)标的企业不就任何人提出的或针对任何人提出的
对其业务具有实质影响的任何索赔、诉讼或其它程序进行妥
协或和解;
  (15)除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外,标的企业不为任何其
它目的修改现有章程;
  (16)不对标的企业的任何实质性业务、资产设定任何
新的债务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在资产和业务上设置抵押、质
押、留置、出借、出租、转让、代为开具信用证、银行承兑
汇票等,除非经过受让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17)不改变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除非甲方和乙方达
成书面协议;
  (18)不允许标的企业的任何主要保险单过期或失效;
  (19)不发生标的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新的交易,但标
的企业为日常业务经营所需要的以及按正常贸易条件续展
现有协议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
前通知受让方);
  (20)标的企业应当遵循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不随
意改变或调整会计制度或政策。
  第五条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各自
公章,且标的企业取得贺兰山风电场 20.4MW 老旧风机“以大
代小”等容更新改造项目及贺兰山风电场二期扩建工程
件后生效,各执贰份,其余备用,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在
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存在中止或终止交易的风
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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