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2 证券简称:君逸数码 公告编号:2026-001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
与电科策源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常州市成电明
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
议”),拟共同投资常州市成电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或“产业基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 10,8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3,000 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
总认缴出资额的 27.777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产业基金已完成了工商登记
并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不构成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名称 电科策源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DP5QLA7U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24 年 6 月 14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半壁店甲 1 号院 5 号楼 4 层 4270 室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潘中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曾雨
深圳成电大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主要股东情况 合伙)、北京国科鸿儒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成电谦益(深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经营范围 让、技术推广;创业空间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
务平台;数字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专注于投资半导体、先进制造、新材料、人工智
主要投资领域
能领域。
电科策源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与公司的关系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
深圳成电大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公司名称
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71D646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2 年 1 月 24 日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80
注册地址
号银星智界二期 3 号楼 701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曾雨
曾雨 89%、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主要合伙人情况
一般经营项目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经营范围 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专注于投资半导体、先进制造、新材料、人工智
主要投资领域
能领域。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资质
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74413。
深圳成电大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与公司的关系说明 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三)除公司外其他有限合伙人:
公司名称 珠海市矩阵元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3MAEY2JBW8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 2025 年 10 月 13 日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彩霞街 1316 号 1024 办公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何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何韬
主要股东情况 何韬 60%、徐泽波 40%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光电子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电子器件
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以自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集成电路
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
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
电池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
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组
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数字文化创意内
容应用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
部门审批);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
管理咨询;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应用
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姓名 何韬
身份证号码 44030119830812****
住址 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姓名 赵莹
身份证号码 44011220040621****
住址 广州市天河区******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姓名 陈军翰
身份证号码 44058219921130****
住址 广东省东莞市******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姓名 李茂勇
身份证号码 42210119761110****
住址 武汉市武昌区******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公司名称 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9862238J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时间 2001 年 6 月 28 日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工贸园苍松大厦 1301
注册地址
室
注册资本 7,041.5162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刘小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刘小伟
刘小伟 80.0032%、北京阡陌理想投资基金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11.5214%、深圳市中启美通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4.1419%、深圳市银海瑞航投
主要股东情况
资企业(有限合伙)1.8031%、深圳市中泰华富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1.2918%、深圳市汇金诚通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1.2385%。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和机电产品
的技术开发及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
其它限制项目);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人工智能
产品、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
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国内贸易(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
目除外);金融设备的租赁(不含限制项目);经
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经营范围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物联网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机电设
备、物流设备的研发、销售和安装;物流自动化系
统工程的设计和安装。(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互联网数据服
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显示器件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产品、银行类自助设备的
生产、销售、上门安装调试、上门维护。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姓名 陈瀚林
身份证号码 35018119981226****
住址 上海市徐汇区******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公司名称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576325798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时间 2004 年 1 月 6 日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 3176
注册地址
号彩讯科技大厦三十一层
注册资本 4,5121.09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杨良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杨良志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深圳市百砻技术有限公司 19.94%、宿迁兆鸿技术
有限公司 15.15%、杨良志 4.79%、永新县光彩信
息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合伙)2.58%、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 0.94%、永新县明彩信息科技研究中心
主要股东情况
(有限合伙)0.8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
中证 1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0.5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005L-CT001 沪 0.52%、永新县瑞彩信息科技研究
中心(有限合伙)0.5%、韩笑 0.35%
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
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软件销售(以
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
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第二类增
经营范围 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自有物业租赁;
物业管理;计算机软件及技术服务外包;IT 系统
及通信设备运维;为科技企业提供共享设施、技术
服务、创业辅导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
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形象
设计,会展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
作,市场调研与研究(不含限制项目),信息监测
及数据处理;通信业务代理;数字化营销服务;能
源管理和能效监控技术开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
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动漫游戏开发;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接受委托从事通信网络维修
维护;虚拟现实技术应用;数字化展览展示;云计
算、大数据、虚拟化产品的技术开发与应用;摄像
及视频制作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
务、信息安全管理的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开发、服务
和维护;网上贸易。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
人飞行器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数字
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
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制
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
系统;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
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工
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批发;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电
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
赁;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
算机系统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互联网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售
电业务(电力销售服务、电力购售电贸易、新能源
贸易、电力电商、电力客户专业服务);配电网投
资与运营;电力项目投资;电力工程设计安装;节
能技术服务;承装(修、试、维护)电力设施;电
力数据处理和分析服务;能源管理及技术咨询服
务;新能源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充电设备销售、
建设运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停车场服
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音乐。劳务派遣
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
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姓名 吴汝玲
身份证号码 44030119740902****
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姓名 张斌
身份证号码 11010719710412****
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姓名 白琳
身份证号码 12010519781110****
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公司名称 湖南成电乾元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4MAD67GGN81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3 年 12 月 1 日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 188 号湘
注册地址
江基金小镇 2 栋 2 层 204-530 号
出资额 20,100 万元人民币
深圳成电大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
委派代表 曾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风云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情况 深圳市风云实业有限公司 89.55%、潘中华 9.95%、
深圳成电大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0.50%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否
执行人情形
三、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常州市成电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基金规模: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0,800 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到账
总额为准)。
(三)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四)成立日期:2025 年 10 月 17 日
(五)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六)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
会计核算,具体处理方式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该产业基
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七)投资方向:拟定向投资于某机器人公司。
(八)本次新增有限合伙人后产业基金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及出资时间:
认缴出资金 出资方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额(万元) 式
电科策源技术发展(北京)
有限公司
珠海市矩阵元启科技有限
公司
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湖南成电乾元创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800 100.0000% -
合伙企业相关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变更登记的信息为准。
各个合伙人应以货币方式实际缴付出资,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应按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经营期限内缴清。有限合伙人的未缴出资额应按照执行事务
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缴付。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合伙人缴付出资
时,应向每一该等合伙人发出书面的缴款通知书,列明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
的金额及该期出资的出资日。该合伙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在出资日或之前将
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各个合伙人根据出资通知书列明的
缴款金额及期限缴纳出资。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的
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投资、投资管理及经营范围内其它活动,在经营范围内从
事基金投资、投资管理及其他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和技术
的发展,并为合伙人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回报。
(二)投资限制
置资金只能投资于短期的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理财、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
资)、期货、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资为目的可转债或债转股投资除外)。
(三)合伙期限及退出方式
合伙企业的营业期限(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的期限)为永续经营。经营期限(协
议各方同意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限,本协议所述经营期间均指实际经营期限)
为 5 年,其中投资期 3 年,退出期 2 年。退出期届满不满足退出条件的,经全体
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可以再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1 年,再须进
一步延期的亦须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合伙企业自首次缴款通知书确认的出资之日起 3 年,为投资期。投资期终止
后,合伙企业不得参与任何新投资项目,而仅可进行以下存续性活动:
(1)持有、处置和以其他方式处理合伙企业的投资和其他资产;
(2)对在投资期终止前已批准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3)对投资期终止前已有的被投资公司进行追加投资(若有);
(4)就追加投资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发出缴款通知(若有);
(5)从事其他非投资活动;
(6)从事的其他正常经营合伙企业的非投资活动。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清算、减资、投资项目股
权转让、被投资企业上市减持退出、归还借款以及所投资项目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管理层)回购等多种形式。
(四)投资运作方式
合伙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本协议约定进行合伙企业募集、股
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五)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的投资后持续监控、投资风
险防范等事项进行相应的管理,对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应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意见,并经合伙人大会通过后进行相应的处置。具体如下:
在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成功上市即将进入解禁期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结合资
本市场环境、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监管政策及流动性因素,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减
持计划建议方案。该减持计划建议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并经持有全体
合伙人三分之二(2/3)及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除非经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人会议
另行决议,合伙企业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法定或监管规定的解禁期届满
后一年内,完成对该等股份的减持或其他退出安排。
对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的收益分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合伙
协议“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条款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
行。
(六)分配原则
企业可分配利润=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回收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股息和分红、转
让所得、回购、股票和/或股票转增部分减持带来的收入总和)-合伙企业所投资
项目回收金额对应的投资成本-合伙企业当期费用-合伙企业可抵扣亏损。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管理人需在分配前出具费用明细及计算依据,经有限合伙人核查确认
后再行分配。
(不构成刚性兑付):
(1)向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
伙人 100%收回其实缴出资金额;
(2)向有限合伙人支付年化单利 6%的优先回报。具体计算方式为:合伙人
实缴出资总额×6%×(N/365),N 等于合伙人全部出资款支付至合伙企业银行
账户之日起至合伙企业将应分配的收益价款支付至合伙人指定的账户之日止的
自然天数;
(3)80/20 分配:在有限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已实现收回实缴金额并获得年
化单利 6%的优先回报,且普通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金额后,对于剩余的可分配
利润部分,80%归于该有限合伙人,20%归于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业绩
分成”),业绩分成由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以 50%:50%进行分配。
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延期 1 年后,合
伙企业仍未退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
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现金部分应按照上述第 2 条约
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非现金部分应视同对项目已进行处置并根据确定的价值
按上述第 2 条约定的原则及顺序进行分配。资产价值由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确定的
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而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需经合伙人会议表决,评估
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若不可区
分,则按照收益分配金额确认时点或分配时点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按比例进行分配)。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各自的未使用出资额向各
合伙人进行分配。
(七)投资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合伙企业的关键人为潘中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未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不得更换,除非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合适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的情形。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
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年度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应由执行事
务合伙人召集。召集会议的通知应说明会议的议题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7 个工作
日发送给合伙人;但合伙人实际参加会议则视为对上述通知期的豁免。
经任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召集会议的通知应说明会议的
议题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发送给合伙人;但合伙人实际参加会议则视
为对上述通知期的豁免。
合伙人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共同参加方为有效;会议由执行事务合
伙人指定的代表主持。
合伙人会议讨论并就如下事项作出决议:
(1)听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除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
他内容的修订;
(3)决定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4)决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是否延长;
(5)决定除名及更换普通合伙人,决定更换管理人;
(6)批准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向关联方转让
除外);
(7)合伙企业的终止、解散及清算事宜;
(8)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投资项目的退出议案;
(9)审议批准与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
(10)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11)审议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本协议另有约定
除外);
(12)审议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出质;
(13)审议批准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增加或减少;
(14)决定就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非现金分配,并审议批准第三方资产评估
机构;
(15)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另行承担的合伙费用;
(16)审议批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合伙人的退伙;
(17)审议处置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
(18)其他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交由合伙人会议审议的事
项。
合伙人可亲自或委托其他合伙人作为代理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表决。有效决议
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后通过,但第(5)、(9)、(10)、(11)项,
普通合伙人应回避表决,由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后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共同设立,负责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决
策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管理、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3 名,由曾雨、潘中
华、何韬组成。
合伙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及投资退出事宜(包括股权或可转股债权的投资
事宜、涉及合伙企业权益的投资项目的股本变动事宜、债转股的选择或放弃事宜、
以及转让股权或债权事宜),均需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退出,还须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
可实施。
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对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进行决议;
(2)对合伙企业的项目退出进行决议;
(3)在维护合伙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合伙企业的现金以及非现金收益的
分配时间;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八)合伙事务的执行
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应为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应满足中国
基金业协会界定的“合格投资者”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之相应条件。符合上述
规定条件的人士当然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合伙企业仅可在执行事
务合伙人依本合伙协议约定退伙、被除名或更换时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于合伙协议签署时,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电科策源技术发展
(北京)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相关协议、合同、约定、委托书
或任命书等有关文件。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电科策源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拥有《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的业务及事务所拥有的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管理、维持、运用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非投资性资产、知
识产权等;
(4)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
的一切行动;
(5)按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章程等规定,提名或委派被投资企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位的人员;
(6)自行或委托管理人协助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
账户(仅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项目上市),对合伙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存取、支付、
汇兑,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等;
(7)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委托管理服务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除投资决策外的投资管理及行政事
务服务;
(9)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10)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或本协议约定处置合伙企业投资项目;
(11)为合伙企业的利益、经合伙人会议决策后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
诉,进行仲裁;经合伙人会议决策后代表合伙企业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
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
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
风险;
(12)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3)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
动;
(14)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财务顾问、
托管银行以及中介机构等签署的协议;
(15)依据本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
(16)管理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开支的账薄、档案等资料,依法决定合伙企业
的会计和财务方法和原则;
(17)其他根据本协议未规定由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的事宜。
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约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该执行合
伙事务报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支付:
(1)投资期(共 3 年内)内,合伙企业按全体投资人实缴出资额的 1%/年
向普通合伙人电科策源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即:
投资期内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全体投资人实缴出资额×1%×3。
(2)投资期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支付时间及方式:在基金完成备案之日起五
(5)个工作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合伙企业一次性提取执行合伙事务报
酬。
(3)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部分或全部退出时,本协议第 3.1.3 条约定向执行事
务合伙人支付业绩分成的,合伙企业应在满足第 3.1.3 条约定条件后五(5)个工
作日内,向执行事务合伙人一次性支付业绩分成作为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任何第三人在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任之代理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
事项进行交涉之时,无须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出示合伙企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任何授权证明,即可信赖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之所有行为对合伙企业
具有约束力。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
伙人或者管理人发起设立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本协议签订前及签订后普通合伙人
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该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普通合伙人及其关
联方从事的投资及投资管理业务活动,不应被视为普通合伙人自营或与他人合作
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就涉及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而言,合伙企业拟发生上述关联交
易的,普通合伙人应事先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披露,并在合伙企业季度运营报告中
说明报告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概况。
就涉及有限合伙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而言,在普通合伙人已通知该等交
易或者交易对方情况后,上述有限合伙人有义务尽快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并披露
上述关联交易存在的情况,且应根据普通合伙人要求披露涉及上述关联交易的进
一步信息,普通合伙人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向其他有限合伙人进行披露并在合伙
企业季度运营报告中说明报告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概况。
本协议所称之“关联方”,指就任何人士或实体而言,通过拥有股份、股权
或通过任何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士或实体,被该人士或实体所控制,
或与该人士或实体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关联方名单需提前向其他
合伙人披露,确保转让行为的透明度。
因普通合伙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导致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重大损失(例如未按约定履行投后管理义务、违
规投资、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等),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遭受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受到的全部损失。
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
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九)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
起诉讼/仲裁;
(6)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仲裁;
(7)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应经普通合伙人同
意。
新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新的有限合伙人按本协议规定对合伙企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非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无权要求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有限合伙人向关联方转让合伙份额的除外)。
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于该有限合伙
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和各守约合伙人有权享有和行使优先受让权;
普通合伙人和各守约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有限合伙人无法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延长超过 1 年且未达成退出条件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转让份额退出。
有限合伙人已获得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此前向其提交的合伙企业资本招募说
明书(或者私募备忘录等类似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并仔细阅读了该等文件的内
容,尤其是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有限合伙人理解参与合伙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
并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有限合伙人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合伙企业,其认缴合伙企业
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者管理团队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
议。
有限合伙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
解情形。
有限合伙人拥有充足且来源合法的人民币资金用于缴付其对合伙企业已认
缴、尚未实缴出资。
有限合伙人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如期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全部权益结构
和法律地位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如该等资料或信息方式变化,有限合伙人
将立即通知普通合伙人。
除非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本条承诺内容应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持续
有效。
(十)协议生效
本协议正本由各方分别签署后合成完整版本,一式十八份,有限合伙及各合
伙人保存一(1)份正本,其余留存合伙企业备案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产业基金,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协同性,旨在借
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经验、专业团队及投资管理优势,多维度探索产业升级及
业务拓展的新机遇,进一步拓展机器人领域的技术与市场合作,增强产业协同能
力,实现资源整合与竞争力提升。同时,结合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经验和风险控
制体系,帮助公司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提升公司中长期持续盈利能力,
为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未来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产业基金存在投资回收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且受宏观经济、政策法
律、行业周期、监管政策、被投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投资可
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投资失败或亏损等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产业基金投资的后续推进情况,督促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
维护投资资金的安全,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投资的其他说明
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公司本次参与投资的基金投向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存在协同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理,对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无一票否决权,仅享有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等作为有
限合伙人的权利,对合伙企业不具有控制权。
未披露的协议。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