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号
《上市公司章程指
第十九条 本 行 股 第十九条 本 行 股
引》 第十七条 公司
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和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平和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开、公平、公正的原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的 每一 股 份 应当 具有 同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位 或者 个 人 所认 购的 股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额。 额。
支付相同价额......
《上市公司章程指
第二十条 本 行 发 第二十条 本 行 发
引》第十八条 公司
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面值。 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四十二条 本行依 第四十二条 本行依 《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据《公司法》以及其它有 据《公司法》以及其它有 引》第三十二条 公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 关 规定 和 公 司章 程的 规 司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定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定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凭 证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 册 是证 明 股 东持 有本 行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名 册 是 证 明 股 东 持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 其 所持 有 股 份的 类 别 享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充 分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 股 份 的 类 别 享 有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权利,承担义务;持
务。 务。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 第四十四条 本 《上市公司章程指
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引》第三十四条 公
(一)按照其所持有 (一)按照其所持有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权
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的 股份 份 额 获得 股利 和 利: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
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 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利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利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者委 派 股 东代 理 人 参加 益分配;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 东会 并 行 使相 应的 表 ( 二 ) 依 法 请 求 召
(三)对公司的经营 决权; 开、召集、主持、参
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 加 或 者 委 派 股 东 代
质询; 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四)依照法律、行 质询; 行使相应的表决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 权;......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政 法规 及 本 章程 的规 定
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 上 市 公 司 监 督 管
(五)查阅、复制本 有的股份; 理条例(公开征求意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五)查阅、复制本 见稿)》第三十八条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股东按照《公司法》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的 规 定 要 求 查 阅 公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本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行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规 定的 股 东 可以 查阅 本 证的,不得查阅依法
证; 行 的会 计 账 簿、 会计 凭 需 要 披 露 但 尚 未 披
(六)公司终止或者 证; 露的信息所对应的
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六)公司终止或者 会计凭证,以及尚未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披 露 的 定 期 报 告 所
产的分配; 份 份额 参 加 公司 剩余 财 对 应 的 会 计 账 簿 和
(七)对股东会作出 产的分配; 会计凭证。法律、行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会作出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除外。
购其股份;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八)法律、行政法 购其股份;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八)法律、行政法
定的其他权利。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定的其他权利。
本行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守《公司法》《证券法》 本行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守《公司法》《证券法》
定。股东提出查阅上述有 等 法律 、 行 政法 规的 规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定。股东不得查阅依法需
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 要 披露 但 尚 未披 露的 信
持有本行股份的类别以 息所对应的会计凭证,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及 尚未 披 露 的定 期报 告
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所 对应 的 会 计账 簿和 会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计凭证。法律、行政法规
供。 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提
出 查阅 上 述 有关 信息 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
行 提供 证 明 其持 有本 行
股 份的 类 别 以及 持股 数
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
实 股东 身 份 后按 照 上 述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十九条 股东 第七十九条 股 东 《上市公司章程指
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出 具的 委 托 他人 出席 股 引(2025 年修订)》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东 会的 授 权 委托 书应 当 第六十七条
载明下列内容: 载明下列内容: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一)委托人姓名或 (一)委托人姓名或 人 出 席 股 东 会 的 授
者名称、持有本行股份的 者名称、持有本行股份的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类别和数量; 类别和数量; 下列内容:
(二)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的姓名 ......
或者名称; 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
(三)股东的具体指 (三)股东的具体指 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 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会 议 程 的 每 一 审 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程 的每 一 审 议事 项投 赞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等; 等; ......
(四)委托书签发日 (四)委托书签发日
期和有效期限; 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 (五)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位印章。
第八十条 委 托 书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指引(2025 年修订)》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第六十七条 股东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决。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三)股东的
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要求明
确投票意见,结合本
行实际,删除本条
款,后续条款序号同
步“-1”
第八十六条 本行 第八十五条 本 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
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引(2025 年修订)》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开 和表 决 程 序, 包括 通 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详 细 规 定 股 东 会 的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序,包括通知、登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提案的审议、投票、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布 、 会 议 决 议 的 形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事 规则 应 作 为章 程的 附 署、公告等内容,以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及 股 东 会 对 董 事 会
准。 会批准。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第九十一条 召集 第九十条 召 集 人
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应 当保 证 会 议记 录内 容 《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引(2025 年修订)》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第七十八条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召 集 人 应 当 保 证 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应 当与 现 场 出席 股东 的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签 名册 及 代 理出 席的 委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况的有效资料作为本行 决 情况 的 有 效资 料作 为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 本 行档 案 一 并由 董事 会 上签名......
永久保存。 秘书永久保存。
第九十二条 股东 第九十一条 董事
删除与原第九十一
条中重复内容。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股 东会 决 议 等文 件及 时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 报 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机 构
为本行档案一并由董事 备案。
会秘书永久保存。董事会
应将股东会会议记录、股
东会决议等文件及时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 第一百零七条 股 东
指引》“第九十二条
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会 现场 结 束 时间 不得 早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主 持人 应 当 宣布 每一 提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根 据表 决 结 果宣 布提 案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是否通过。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过。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 其他 表 决 方式 中所 涉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
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 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
果前,股东会现场、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相 关各 方 对 表决 情况 均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负有保密义务。
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即参加股东会的所
有股东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人数应符合 独 立董 事 的 人数 应符 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 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
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事 中至 少 包 括一 名会 计
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是 指具 有 高 级职 称或 注
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下列条件:
(一)根据适用法律 (一)根据适用法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本行董事的资格; 任本行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下述第一 (二)符合下述第一
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独立 百 二十 五 条 规定 的独 立
性要求; 性要求;
(三)具备股份制商 (三)具备股份制商
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 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适用法律; 熟悉相关适用法律;
(四)具有本科(含 (四)具有本科(含
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 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 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五年以上 (五)具有五年以上
法律、经济、金融、财务 法律、经济、金融、财务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或 者其 他 履 行独 立董 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能够阅读、理 (六)能够阅读、理
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 解 和分 析 商 业银 行的 信
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七)具有良好的个 (七)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 (八)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的其他条件。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本行副董事长协助董 引(2025 年修订)》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行 职务 或 者 不履 行职 务 司 副 董 事 长 协 助 董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的 ,由 副 董 事长 履行 职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过半 数董 事共 同推 举 一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履行职务。 名董事履行职务。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条 本 行 《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 董 事会 设 立 战略 发展 委 引 》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与 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 条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 易控制委员会、审计与消 注释:审计委员会成
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 员应为三名以上,其
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三 中 独 立 董 事 应 过 半
员会、三农与绿色金融委 农与绿色金融委员会、金 数。董事会成员中的
员会、金融伦理与合规委 融伦理与合规委员会,各 职 工 代 表 可 以 成 为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专 门委 员 会 对董 事会 负 审计委员会成员。
事会负责。 责。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上市公司独立董
不少于三人,设主任委员 不少于三人,设主任委员 事管理办法(2025 年
一名,其成员均由具有与 一名,其成员均由具有与 修正)》
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 专 门委 员 会 职责 相适 应 ……提名委员会、薪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 的 专业 知 识 和经 验的 董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中
事担任。审计与消费者权 事担任。审计与消费者权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过 半
益保护委员会成员为不 益 保护 委 员 会成 员为 不 数并担任召集人。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在 公司 担 任 高级 管理 人
员的董事,其成员多数应 员的董事,其成员过半数
为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 应为独立董事,提名与薪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酬考 核委 员会 中独 立 董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二分 事应当过半数,风险管理
之一,风险管理与关联交 与 关联 交 易 控制 委员 会
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 中 独立 董 事 占比 原则 上
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 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审
分之一,其中审计与消费 计 与消 费 者 权益 保护 委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由 员 会应 由 独 立董 事中 会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计 专业 人 士 担任 主任 委
士担任主任委员,风险管 员,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
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
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考 核委 员 会 应由 独立 董
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 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与
任委员。审计与消费者权 消 费者 权 益 保护 委员 会
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应当 委 员应 当 具 有财 务、 审
具有财务、审计、会计或 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
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 面 的专 业 知 识和 工作 经
知识和工作经验,本行职 验,本行职工董事可以成
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与 为 审计 与 消 费者 权益 保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计
委员。担任审计与消费者 与 消费 者 权 益保 护委 员
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 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
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控 制委 员 会 的主 任委 员
会的主任委员每年在本 每 年在 本 行 工作 的时 间
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名的董事不得担任风险 得 担任 风 险 管理 与关 联
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交 易控 制 委 员会 和提 名
员会和提名与薪酬考核 与 薪酬 考 核 委员 会的 成
委员会的成员。 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监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 董 事会 提 名 与薪 酬考 核 督管理条例(公开征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求意见稿)》第十六
(一)拟订董事、董 (一)拟订董事、董 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 公 司 章 程 中 载 明 董
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委 员和 高 级 管理 人员 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选任标准和程序,提请董 选任标准和程序,提请董 酬考核机制,明确董
事会决定; 事会决定;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就董事、行长、 (二)就董事、行长、 薪酬结构、考核评价
董事会秘书和行长提名 董 事会 秘 书 和行 长提 名 标准、绩效薪酬止付
的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 的 副行 长 及 其他 高级 管 追索机制等内容。
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 理 人员 人 选 的任 职资 格 上市公司董事、
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 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三)就董事候选 ( 三 ) 就 董 事 候 选 相适应,与上市公司
人、行长、董事会秘书人 人、行长、董事会秘书人 经营业绩、个人能力
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价值和业绩贡献相
(四)提名董事会其 (四)提名董事会其 匹配,与企业可持续
他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委 他 专门 委 员 会主 任和 委 发展相协调。
员; 员; 《上市公司治
(五)拟订高级管理 (五)拟订高级管理 理准则》第五十七条
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 人 员及 关 键 后备 人才 的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 薪酬管理制度,包括
(六)拟订董事和高 (六)拟订董事和高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办法,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办法,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董 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董 员薪酬结构、绩效考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 事 和高 级 管 理人 员的 业 核、薪酬发放、止付
绩考核,提出薪酬分配方 绩考核,提出薪酬分配方 追索等内容。
案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 案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 上市公司董事
议; 议。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七)审议高级管理 人 员薪 酬 考 核机 制遵 循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层提交的本行人力资源 以下原则: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和薪酬政策及基本管理 1.本行董事和高级管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
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 理 人员 的 薪 酬由 基本 薪 绩 效 薪 酬 占 比 原 则
并监督相关政策和基本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上 不 低 于 基 本 薪 酬
管理制度的执行; 励收入等组成,本行董事 与 绩 效 薪 酬 总 额 的
(八)法律、行政法 和 高级 管 理 人员 薪酬 应 百分之五十。
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以 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上市公司董事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本行经营业绩、个人业绩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宜。 相匹配,与本行可持续发 酬 应 当 与 市 场 发 展
展相协调。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理 人员 的 绩 效薪 酬和 中 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长 期激 励 收 入的 确定 和 展相协调。
支 付应 当 以 绩效 评价 为 第六十一条上
重要依据。本行应当确定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薪 酬
比 例的 绩 效 薪酬 在年 度 和 中 长 期 激 励 收 入
报 告披 露 和 绩效 评价 后 的 确 定 和 支 付 应 当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 以 绩 效 评 价 为 重 要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依据。
错 报对 财 务 报告 进行 追 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溯 重述 时 , 应及 时对 董 人 员 一 定 比 例 的 绩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 效 薪 酬 在 年 度 报 告
酬 和中 长 期 激励 收入 予 披 露 和 绩 效 评 价 后
以 重新 考 核 并相 应追 回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
超额发放部分。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理 人员 违 反 义务 给本 行 第六十三条 上
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市 公 司 因 财 务 造 假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 错 报 对 财 务 报 告
等 违法 违 规 行为 负有 过 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错的,本行应当根据情节 当及时对董事、高级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管 理 人 员 绩 效 薪 酬
付 的绩 效 薪 酬和 中长 期 和 中 长 期 激 励 收 入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予 以 重 新 考 核 并 相
发 生期 间 已 经支 付的 绩 应 追 回 超 额 发 放 部
效 薪酬 和 中 长期 激励 收 分。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上市公司董事、
(七)审议高级管理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层 提交 的 本 行人 力资 源 义 务 给 上 市 公 司 造
和 薪酬 政 策 及基 本管 理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 造假、资金占用、违
并 监督 相 关 政策 和基 本 规 担 保 等 违 法 违 规
管理制度的执行; 行为负有过错的,上
(八)法律、行政法 市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情
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以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及 董事 会 授 权的 其他 事 付 未 支 付 的 绩 效 薪
宜。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 董 事会 审 计 与消 费者 权
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 益 保护 委 员 会成 员应 当
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 每 年至 少 亲 自出 席三 分
之二以上的审计与消费 之 二以 上 的 审计 与消 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现场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 以 书面 委 托 其他 成员 代
员代为出席,但一名审计 为出席,但一名审计与消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费 者权 益 保 护委 员会 成
会成员不应当在一次审 员 不应 当 在 一次 审计 与
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消 费者 权 益 保护 委员 会
员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会 议上 接 受 超过 两名 成
名成员的委托。代为出席 员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会议的审计与消费者权 的 审计 与 消 费者 权益 保
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 护 委员 会 成 员应 当在 授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 者 权益 保 护 委员 会成 员
未出席审计与消费者权 未 出席 审 计 与消 费者 权
益保护委员会会议,亦未 益保护委员会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委 托其 他 成 员代 为出 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表决权。 上的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 章程 第 一 百一 十 四 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关 于不 得 担 任董 事的 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六条 关于 董事 的忠 实 义
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 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
(四)至(七)项关于勤 (四)至(七)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 ......
(二)本行股利分配 (二)本行股利分配
本行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本 行经 营 状 况和 中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董 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股利 事 会提 交 股 东会 的股 利
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 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
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会 全体 董 事 过半 数表 决
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 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 独 立董 事 应 当对 股利 分
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 配 具体 方 案 发表 独立 意
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事会审议。审计与消费者 审议。审计与消费者权益
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对 保 护委 员 会 应当 对董 事
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 会 拟定 的 股 利分 配具 体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 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与 消费 者 权 益保 护委 员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会 全体 成 员 过半 数表 决
以上表决通过。 通过。
(三)本行的利润分配政 (三)本行的利润分
策不得随意变更。本行根 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本
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 行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资 规划 和 长 期发 展的 需
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 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
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 境 发生 重 大 变化 而确 需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整 后的 利 润 分配 政策 不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得 违反 中 国 证监 会和 证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 关 调整 利 润 分配 政策 议
董事会根据本行经营状 案 由董 事 会 根据 本行 经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营 状况 和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 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
审议决定,由股东会审议 东会审议决定,由股东会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审 议并 经 出 席股 东会 的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 上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
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 利 润分 配 政 策议 案过 程
当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 中,应当充分听取外部董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 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会 审议 通 过 调整 利润 分
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 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
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会 全体 董 事 过半 数表 决
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
时予以披露。审计与消费 及时予以披露。审计与消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 费 者权 益 保 护委 员会 应
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 当 对董 事 会 拟定 的调 整
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 利 润分 配 政 策议 案进 行
议,并经审计与消费者权 审议,并经审计与消费者
益保护委员会全体成员 权 益保 护 委 员会 全体 成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 员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
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会 审议 调 整 利润 分配 政
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 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
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 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
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
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向 股东 提 供 网络 投票 系
系统予以支持...... 统予以支持......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董 事会 不 得 在股 东会 决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节 公告 第二节 公告
本行指定《证券时 本行指定深圳证券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交 易所 网 站 和 符合 国 务
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定 条件 的 媒 体 为 刊登 本
站为刊登本行公告和其 行 公告 和 其 他需 要披 露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 二 百 二 十 三 条 本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本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 行应 当 自 作出 合并 决
本行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机 构规 定 条 件的 媒体 上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或 者国 家 企 业信 用信 息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以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要 求本 行 清 偿债 务或 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行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分割。本行分立,应当
本行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编 制资 产 负 债表 及财 产
的分割。本行分立,应当
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分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在 符合 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管 理机 构 规 定条 件的 媒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体 上或 者 国 家企 业信 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 本 行应 当 自 作出 减少 注
册资本决议并获法定审 册 资本 决 议 并获 法定 审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 日 内在 符 合 国务 院证 券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监 督管 理 机 构规 定条 件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的 媒体 上 或 者国 家企 业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担保。本行减资后的注册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
低限额。 债 务或 者 提 供相 应的 担
保。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
本 将不 低 于 法定 的最 低
限额。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行有本章程第二百三 本 行有 本 章 程第 二百 三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可 以通 过 修 改本 章程 而
存续。 存续。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三 本 行因 本 章 程第 二百 三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期 不成 立 清 算组 进行 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民 法院 指 定 有关 人员 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
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 语种 或 不 同版 本的 章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
及 公司 登 记 机关 最 近一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次 核准 登 记 后的 中文 版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
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并经 程 经股 东 会 通过 并经 银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批 准
准后,于市场监督管理部 后,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门登记之日起实施,修改 之 日起 实 施 ,修 改时 亦
时亦同。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