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6-01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陈宜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02,419,745 元;
益产生负面影响,但存在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的可能性,具体执行金额以实际执行情
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
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利华”)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 2467 号《民事判
决书》,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就自然人陈宜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正发侵害技术秘密纠
纷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3 年 1 月 6 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 01 知民初 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基于新发现的证据
和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收到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 01 知民初 7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
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2)。上诉期内,公司、自然人陈宜平、武汉
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正发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收
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 2467 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最高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2023 年 11 月 21 日刊登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 24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 01 知民初 7 号民事判决;
(二)陈宜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技术秘密的
行为。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如下:
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包括停止使用该涉案商业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
制造石英纤维产品;不得使用侵害案涉技术秘密的石英纤维生产线设备继续制造石英纤维
产品,也不得销售使用该涉案商业秘密制造的石英纤维产品。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
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内的石英纤维生产线中石英纤维拉丝用的侵权部件,并
将陈宜平、肖正发、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所
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商业秘密的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湖北菲利
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人
员,并要求上述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三)陈宜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连带赔偿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02,419,745 元;
(四)驳回陈宜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但存在对
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的可能性,具体执行金额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2023)最高法知民终 246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