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3678 号
致: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丛俊、朱华耀
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
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
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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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5:30 在公司 A 楼 302 会议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 70 号)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 人,代表股份 493,696,4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2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481,168,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603%。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69 人,代表股份 12,528,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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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
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
(二)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获通过,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3,312,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2%;
反对 346,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2%;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143,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347%;反对 346,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68%;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5%。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获通过,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3,312,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346,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144,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371%;反对 346,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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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44%;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5%。
经核查,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章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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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浩
经办律师:张丛俊
朱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