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马: 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4 16: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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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羊马(重庆)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传琦律师、余俊
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
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会议召
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
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
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110),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联系地址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
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4 点 30 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
土主镇土主中路 199 号附 1-80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41 名,代表股份 50,479,509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8.9950%。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本次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表决程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465,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1,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29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和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8,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46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53%。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邱红阳(持股 50,150,000
股,占比 58.61%)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和章程附件的议案》
  (1)《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 50,46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1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8%。
  (2)《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50,46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1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8%。
  (3)《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50,46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1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8%。
  议案(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0,46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1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8%。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50,37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297%;反对 11,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55%;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48%。
  (3)《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1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1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8%。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结果:同意 31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1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8%。
  (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50,46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1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8%。
  (6)《对外担保和融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0,461,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163%;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9%;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8%。
  (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0,587,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71%;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21%;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8%。
  (8)《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50,461,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71%;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21%;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8%。
  (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0,461,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71%;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48%。
  (1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50,460,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6,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715%;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73%;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11%。
  (11)《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0,461,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71%;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48%。
  (12)《承诺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0,461,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71%;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48%。
  (13)《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0,46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1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1%;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8%。
  议案(四)的回避表决情况:子议案(2)涉及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任
敏(持股 84,375 股,占比 0.10%)回避表决;子议案(3)、(4)涉及回避表
决情况,关联股东邱红阳(持股 50,150,000 股,占比 58.61%)回避表决;其余
子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项议案获得通过。议案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余长江                    刘传琦
                        承办律师:
                                余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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