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
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关键技术及业务骨干。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行权价格、任职期限要求、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还需提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批、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