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
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方式向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新疆凯涟捷石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涟捷”或“目标公司”)91.07%股权(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
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上市公司专业从事臭氧产生机理研究、臭氧设备设计与制造、臭氧应用工程
方案设计与臭氧系统设备安装、调试、运营及维护,并致力于臭氧技术的研究、
开发与应用。在注重臭氧系统设备设计与制造的同时,公司积极推动臭氧技术—
—“臭氧氧化顺酐法”产业化,通过“臭氧氧化顺酐法”制取高品质乙醛酸。目
前,上市公司已形成“臭氧系统设备”和“乙醛酸及其副产品”并重的业务格局。
其中,上市公司乙醛酸产品以顺酐为主要原材料。
目标公司凯涟捷主要从事顺酐及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销售,顺酐及副产品液
化石油气加工余气是标的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属于上市公司乙醛酸业务的上游。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
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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