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的说明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方式向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新疆凯涟捷石化
有限公司91.07%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即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
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
内亦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
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
盖章页)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