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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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核查意见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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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购买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就本所及经办人员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核查如下:
本所及本所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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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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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张明波_______________
刘 伟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