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林科技: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1: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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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科技”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新疆凯涟捷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涟捷”或“标的公司”)91.07%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根据《上市公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凯涟捷91.07%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且凯涟捷少数股东新疆轮园
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本次交易事项;本次交易不
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
程序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
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凯涟捷
商登记资料、交易对方出具的书面承诺,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
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
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
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
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兵兵           郑岩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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