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
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晶盛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委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
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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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
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
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审计委员会因委员
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不足三人,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内审部,公司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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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
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
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
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内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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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公司内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公司内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督促公司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
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
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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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对需要董事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做出的决
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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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
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
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出席会议的
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
保管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并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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