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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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选择及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委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
在委员内任命,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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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
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
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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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经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提名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
会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
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作出的决议,
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
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或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
保管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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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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