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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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         公告编号:2025-152
债券代码:128136      债券简称:立讯转债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
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 86.96 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拟回
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10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在本次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为人民币 86.96 元/股的条件下,若按回购总金额上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11,499,540 股至 22,999,08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比例为:0.16%至 0.32%。具体回购数量及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毕时实际
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回购金额为准。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
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回购股份后续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
期间暂无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
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
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及/或
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
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
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可
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
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回购方案具
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
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
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已在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
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指引》第十条相关规定: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6.96 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若公司在
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
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和公司资
金状况确定。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金额、数量及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在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 10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在本次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为人民币 86.96 元/股的条件下,若按回购总金额上下限和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11,499,540 股至 22,999,080 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比例为:0.16%至 0.32%。具体回购数量及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毕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回购金额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
金等)。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出具的《贷
款承诺函》,承诺给予公司不超过人民币 180,000 万元的股份回购专项贷款,期限
不超过 3 年(如遇监管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执行)。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
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
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测算,预计可回购数量为 11,499,540 股。
  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6,711,805      0.23%    28,211,345      0.3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269,107,819   99.77%   7,257,608,279   99.61%
股份总额             7,285,819,624   100%     7,285,819,624   100%
 注:以上数据测算仅供参考,未考虑回购期间公司股本变化等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
变动情况以实际实施情况为准。
测算,预计可回购数量为 22,999,080 股。
  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6,711,805      0.23%    39,710,885      0.5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269,107,819   99.77%   7,246,108,738   99.45%
股份总额             7,285,819,624   100%     7,285,819,624   100%
 注:以上数据测算仅供参考,未考虑回购期间公司股本变化等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
变动情况以实际实施情况为准。
  (八)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
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30,026,187.79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8,027,665.39 万元,流动资产为 19,690,827.83 万元。
按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及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 200,000 万元测算,
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0.67%,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49%,占
流动资产的比重为 1.02%。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不会对公司经营、
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
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决策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回购股份事项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
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
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增持股份
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王来胜先
生拟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
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2025 年 9 月 1 日-2025 年 9 月 10
日期间,王来胜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增持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
  经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买卖方式       买卖数量(万股)
钱继文       董事、副总经理                             25.80
吴天送       财务总监               股权激励计划            6.00
陈蔚航       董事                 行权买入              0.40
肖云兮       董事会秘书                                2.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
为;亦无明确的股份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
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
心,公司董事长王来春女士提议公司以自筹资金或其他合法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提议人王来春女士之一致行动人王来胜先生于 2025 年 9 月 1 日-2025 年 9 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副董事长增持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
  提议人王来春女士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且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持计划。若后续有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其将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
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若未能
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
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法》关于减资的相关决策程序,及时披露公告。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
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
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
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方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
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计划,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
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
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力的承诺。
 特此公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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