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 高能环境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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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5-110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
于2025年3月12日披露《高能环境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的公
告》(编号:2025-013),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
庆耀辉”)收到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发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因重
庆耀辉污染环境一案,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日,重庆耀辉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渝0112刑初1323号
《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
  被告人:曾某、牟某某、黄某、黄某某、肖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
  (二)基本情况
雨水排口重金属含量超标。后经调查发现,重庆耀辉存在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
初期雨水通过雨水管网非法排入外部环境的情形。
定由重庆耀辉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部责任,重庆耀辉已将应急处置费、鱼类
资源损失、沉积物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587.762518万元费用全部支付
完毕。
     二、案件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
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
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并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
决如下:
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即自2024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即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即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即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污染物排放有关的经营活动。
押机关负责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
  四、本次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刑事判决书》,重庆耀辉被判处罚金及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987.762518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2%,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13%。本次事件未对公司财务方面和正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行为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所涉罚金及各项赔偿已全部支
付完毕。重庆耀辉已于2025年8月完成整改验收,实现复工复产,目前经营正常。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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