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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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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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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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泽昌证字 2025-01-10-04
致: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
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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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创运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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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
合法、有效资格。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共计 350,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53%。
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350,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53%。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在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发布的《广
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
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未发生否决议案、修改
议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也不存在遗漏、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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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1,966,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反对:1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同意:21,966,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反对:1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33,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