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金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9: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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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原则:
  (一)体现公司效益与薪酬挂钩的原则;
  (二)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本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相符;
  (四)体现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
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作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八条执行;
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
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一)基本薪酬:系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及职务工作保障,基本薪酬的设计及
标准确定主要考虑到岗位的价值。
  (二)绩效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给与的年度绩效奖
励,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各岗
位人员承担责任不同,按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制定方案。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亦不包括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政策发放的销售提成等。
  第十条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挂钩原则:薪酬发放应考虑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
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
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可给予降薪、
不予发放津贴、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薪酬:
  (一)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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