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纳千成: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百纳千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9: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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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31 第 1081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31 第 1081 号
致: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7)(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
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2:30 在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 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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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12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08人,代表股份数为302,205,59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5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
代表股份数为293,963,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99%;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04人,代表股份数为8,242,57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05人,代表股份数为8,262,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2%。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204人,代表股份数为8,242,57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1%。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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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3 项,具体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及制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3: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98,571,3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7974%;
反对 3,357,800 股,弃权 276,4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28,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161%;反对 3,3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386%;弃权 27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52%。
   议案 2:关于修订及制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98,571,3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7974%;
反对 3,357,800 股,弃权 276,4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28,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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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161%;反对 3,3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386%;弃权 27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52%。
   议案 3: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01,613,3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40%;
反对 315,800 股,弃权 276,4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327%;反对 3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21%;弃权 27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52%。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刘金升:
                      郭晓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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