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物流 公告编号:2026-001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
内部转让股份计划暨权益变动触及 1%刻度的提示性
公告
控股股东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樊继波、郝剑斌、共青城铂瑞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铂宸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苏瑞”)
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郝剑斌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增加郝剑斌先生为控
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前,共青城苏瑞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89,821,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68%,郝剑斌先生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 4,419,5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
协议》后,共青城苏瑞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增加至 194,240,88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2.42%。
? 本次增加一致行动人后,共青城苏瑞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 31.68%
增加至 32.42%,权益变动触及 1%刻度,具体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方向 比例增加√ 比例减少□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 31.68%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 32.42%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
是□ 否√
诺、意向、计划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系控股股东共青城苏瑞与郝
剑斌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及比例的增加,不触
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基于资产管理需要,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共青城铂瑞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铂瑞”)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郝剑斌先生转让股份合计不超
过 11,983,9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
? 本次转让系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
减持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不会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
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他 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 □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
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投资者身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控股股东/实控人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 _____________
郝剑斌
行动人 √ 不适用
□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名称 投资者身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控股股东/实控人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 _____________
樊继波
行动人 √ 不适用
□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控股股东/实控人
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 91360405MA398J620E
公司 行动人 □ 不适用
□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控股股东/实控人
共青城铂瑞投资合伙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 91360405MA39UQ0K98
企业(有限合伙) 行动人 □ 不适用
□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控股股东/实控人
共青城铂宸投资有限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 91360405MA3987ME89
公司 行动人 □ 不适用
□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二、 权益变动触及 1%刻度的基本情况
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增加郝剑斌先生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本次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前,共青城苏瑞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共青城苏瑞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增加至 194,240,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42%。
本次增加一致行动人后,共青城苏瑞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 31.68%增加至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权益变动方式 权益变动的时间
樊继波 77,606,585 12.95%
郝剑斌 4,419,540 0.74% 共青城苏瑞与
郝剑斌先生签
共青城苏瑞 93,306,657 15.57%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署《一致行动
共青城铂瑞 18,417,000 3.07% 人协议》
共青城铂宸投资有限公司 491,098 0.08%
合计 194,240,880 32.42% --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系控股股东共青城苏瑞与郝
剑斌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及比例的增加,不触
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 《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郝剑斌
鉴于共青城苏瑞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上市公司
管理人员,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上市公司 4,419,5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0.74%。
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双方约定在履行股东职责的过程中保持一
致行动关系。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
甲乙双方事先确定的一致的投票意见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行使表决权,向股东会
行使提案权,行使股东会召集权,行使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促使甲乙双方提名的
董事(包括现有及未来由双方单独或共同提名的全部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上
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二)若协议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乙
方应当与甲方保持一致;
(三)甲乙各方均不会单独或联合他人向股东会提出未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
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
(四)本协议项下“一致行动关系”的期限:
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内长期有效。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
义务,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撤销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
款;
(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对于任何一
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义务的,其他各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即构成违约,因其违约给他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协议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监管机构备查,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内部转让股份情况
基于资产管理需要,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共青城铂瑞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转让股份合计不超过 11,983,9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
(一) 转让/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共青城铂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
持股数量 18,417,000 股
持股比例 3.07%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协议转让取得:18,417,000 股
股东名称 郝剑斌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股东身份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
持股数量 4,419,540 股
持股比例 0.74%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集中竞价取得:4,419,540 股
上述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原因
樊继波 77,606,585 12.95% 公司实际控制人
共青城苏瑞 93,306,657 15.57% 公司实 际控制人樊
第
共青城铂宸投资有限公司 491,098 0.08% 继波先生控制公司
一
共青城铂瑞 18,417,000 3.07% 与控股 股东签署一
组
郝剑斌 4,419,540 0.74% 致行动人协议
合计 194,240,880 32.42% --
(二) 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共青城铂瑞
计划转让数量 不超过:11,983,900 股
计划转让比例 不超过:2.00%
转让方式及对应转让数量 大宗交易转让,不超过:11,983,900 股
转让期间 2026 年 1 月 24 日~2026 年 4 月 23 日
拟转让股份来源 协议转让取得
资产管理需要,系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
拟转让原因
让。
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无。
五、 内部转让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内部转让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
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转让计划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
减持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不会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
响。在计划实施期间内,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
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转让计划,转让时间、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存在不确
定性。
(二)转让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内部转让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监
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本次内部转让计划实施期间,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