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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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
耿春丽、李妍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4:30 在中国(云南)自由
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昆船工业区 301 大楼 603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
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
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进松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155,481,7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784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4,000,000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60.0000%;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11,481,7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84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7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481,7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841%,其资格均
合法有效。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
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共计三项议案,其中,《关于补选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
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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