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6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2,709,728股,其中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70,900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2,138,828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46,076,29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603,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1.829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1,473,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4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55,66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1,155,66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巍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9,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9,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49%;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93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9,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9,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49%;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93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唐诗、范文辉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