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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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律师、胡政生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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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议作出了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并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路 12 号院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
富元先生主持。
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
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表决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代表公司股份 28,150,433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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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0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
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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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28,081,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282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14%;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0.4328%。
经审查,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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