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募集资金的存放、使
用与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指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发行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可转
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管合规原则: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监管规定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披露相关信息;
(二)专款专用原则:募集资金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的
用途使用。未经相关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三)审慎高效原则:公司应保障募集资金安全,防止
违规占用、挪用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集团董事会负责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议批准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涉及的重大事项。
集团经管会负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开展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
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规定及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
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所列用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 在监管允许前提下,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
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按规定及时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
接支付确有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实施置换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按规定及时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
异常情形的,公司应及时研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
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拟延期
实施的,应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由集团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由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并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
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长
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现金管理应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实施,该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通过专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单次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求,妥善
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的
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超募资金应由集团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额度、期
限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集团董事会应按规定定期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公司应按规定定期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按监管
要求开展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工作和审计工作,及时提供
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相关必要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及
金融衍生品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
的,按公司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综合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办
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太保发〔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