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注:独立董事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中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相同)。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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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
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组织,相
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提供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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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向战略委员会决策提供材料,公司
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以现场或
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邮件、传真等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有紧急事项时,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委员或其他列席人士可以电话或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参与会议及
作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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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获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如有必
要,战略委员会可以向公司索取所需资料或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若有任何董
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任何合理时段查阅。
第十九条 会议纪录应对会议上各董事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
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
的反对意见。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
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
纪录之用。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除非战略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
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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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实施。原 2012 年 3 月 30 日生效的《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
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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