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准则和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简
称“董事会”)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注:独立董事于香港上市规则中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相同)
占两名以上,且至少应包含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的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组织,
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提供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至少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组成及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技能、知识、
经验及背景方面) 作出检讨,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
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审核;
(五)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建议;
(六)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
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年度评估,并于《企业管治
报告》中披露评估过程及结果;检讨及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培训和持续专业发展;
(七)在履行第(一)至(五)项职责时,应参考董事会成
员多元化政策(附件),以客观条件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益
处;
(八)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检讨董
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下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及每年在年度
报告内披露审视结果以确保该政策行之有效;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
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及
相关资料和信息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有紧急事项时,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委员或其他列席人士可以采取电话或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参
与会议及作出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
责,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向公司索取所需资料或聘请独立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若有任何董
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时段查阅。
第二十条 会议纪录应对会议上所审议事项及达成的决定
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
反对意见。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
内先后发送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
稿作其纪录之用。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董事会,除非提名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
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报董事会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附: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附件: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本政策旨在列载本公司董事会为实现成员多元化而采取的
方针。本公司相信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将对提升公司的表现裨益良
多。
本公司在设定董事会成员组合时会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
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教育背景、种族、
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董事会所有委任均以用人唯
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以客观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
化的裨益。
甄选董事会人选将按一系列多元化范畴为基准,包括但不限
于性别、年龄、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
任期。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将每年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的组成,
并监察本政策的执行。
提名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本政策行之有
效,并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由董事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