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集团: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8: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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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
条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统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简称《减
持指引》)、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简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方”)买卖本公司股票(含本公司 A、H
股股票,以下同)、衍生品种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
条例》《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简称“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告
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送变动信息或按交易所规定格式填
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与声明书并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在二个
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及
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与持股情况、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或向交易
所填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如需)。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
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办理有关申请解除限售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 A 股股票应当
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受本条限制),即:
  (一)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为基数,分别计算当年可
转让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限制转让的除外;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四)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
转让,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方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买卖股票
的通知书以书面方式(见附件 1)提前交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不超过五个交易日内判断该申请买卖股票
期间是否属于本公司股价敏感期,签署通知书回执(见附件 2)
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如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则须在获得该回执确认日期
后的规定期限进行公司股票的买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A 股股票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章
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方应当在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当日收市后及时填写股票买卖情况备
案表(见附件 3)并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
室在二个交易日内按规定向交易所申报备案、公告(如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
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   禁止买卖股票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 A
股股票或境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有前述行为,则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
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
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 A 股股票或者其他境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 A 股股票或者其他境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方,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刊发年度业绩前 60 日或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
业绩前 3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结束之日起至
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顺延至实际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
  (四)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出现上述禁止期限开始前,及时通知并
提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上市规则》的相关通知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A 股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内幕信息管理
的相关规定,并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时,对持股比
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
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办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
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
不存在《减持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
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三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
人民法院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
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方买卖本公
司股票未及时履行申报、通知、备案等程序的,需自行承担因此
产生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方违反本办
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方因违反本
办法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
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除本办法规定外,公司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下的相关规定(包
括附录 C3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若
《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其他股票上市地法律、证券
监管机构的规定、上市规则或本制度存在任何抵触或者分歧,以
更严格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或交易所相关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或交易所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附:1.减持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通知书
附件 1
       减持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通知书
                    备案号(自编):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一、当前持有本公司股票:A 股      股
  最近一次买入公司 A 股股票及衍生品种时间: 年     月   日。
  二、 拟计划于减持计划公告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个月内
(不超过 3 个月)期间减持本公司 A 股。现将相关信息告知如下:
  三、本人承诺:
  (一)该减持计划公告十五个交易日后,在计划时间内进行
减持并在每次减持行为发生当天,及时向公司提交《广州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买卖情况备案表》(见附件 3):
  (二)已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及期
货条例》《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广州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三)保证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认真履行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四)同意公司及交易所依法及时公布本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2
    买卖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通知书之回执
                              备案号(自编):
    兹收到          关于买卖本公司□A 股/□H 股/□衍
生品种的通知书,回复如下:
    一、由于目前为本公司股价敏感期,属买卖禁止期,              年
月      日前请勿买卖。
    二、目前非买卖禁止期,您可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内买卖,但仍需遵守定期报告禁止期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
得买卖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示:董事应于收到书面回执后五个交易日内买卖本
公司 H 股。)
    请遵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承诺,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当
日收市后及时填写本次股票买卖情况备案表并报董事会办公室
备查,以便向交易所申报。
                    签署(或盖章):
                          日    期:
附件3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买卖情况备案表
备案表类别:             A股   H股       衍生品种                                                备案号(自编):
         买卖股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票账户/号码
如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买卖,
    请注明购买人与本人的关系;
         提出买卖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收到回执时间                                  买卖时间         年   月   日
                         A   股:      股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      买卖时间(年/月/日)     买/卖数量(单位:股)      交易价格(单位:元/股)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数
                         H   股:      股     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

                         衍生品种:               数量、价格
     本次买卖前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股)               A股:     股;H股:         股;衍生品种:
                                                     本次买卖情况
                    买入/卖出数量(单位:股)                         本次买卖交易价格(单位:    /股)
    序号                                                                                         备注
                   (按成交次数,逐笔填写交易量)                        (按成交次数,逐笔填写交易价格)
    小计
          本次买卖后持有数量(股)                                     A股:    股;H股:         股;衍生品种:
注:1、如申请人同时买卖了A、H股及其衍生品种,请分别按A、H股及其衍生品种填写备案表并在相应位置上打勾;
                股票买卖报备人(签署):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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